案情简介
被告人田某在一个酒吧里做保安,一天晚上,有几个客人上门挑衅,酒吧的保安就与客人打了起来,发展到客人把其中一个保安的汽车砸坏。当保安看的车辆被砸,对方已经逃跑了。保安拿了自制的铁管前去追打,未找到对方。公安机关事后把双方都抓起来,以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由于小田方因为有事后拿铁管的情节,法院以聚众斗殴罪,有持械的加重情节,将被告人小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家属及家属不服,聘请了金建良律师为二审的辩护人。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的焦点在于保安在后面拿铁管的情节是否属于持械斗殴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前面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已经存在,后面的持械的延续,所以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罪。金建良律师凭着丰富的刑事诉讼经验,发现了其中的问题。在二审开庭的时候,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是持械聚众斗殴是认识上的错误。因为被告人手持铁管追击对方,没有和对方照面,从而未发生在斗殴中使用铁管的情形。出乎辩护人意料的是,二审法庭上,检察院也完全同意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规定,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被告人持械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二审开庭结束,我肯定地告诉家属,小田改判希望很大。果然,二审判决书下来,小田的刑期改掉了整整二年。从原来的三年二个月改为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