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内蒙古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H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H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办案思路及心得
李常永律师远赴内蒙古办理该案。经过深入研究案件卷宗及相关法律,多次会见当事人, 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发现: 据以定案最关键的证据是被害人的《鉴定意见》,而该《鉴定意见》在检材方面存在一系列重大疏漏,极有可能掩盖了所谓“被害人”根本不存在肋骨骨折这一事实。 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以此为突破口,积极与二审法院、阅卷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进行了当面的、书面的辩护意见交流,先后提交《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关于上诉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二审辩护词》等法律文书,与办案人员的交流极为充分,并最终赢得了认可。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需进一步补充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一审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发回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