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误工标准是怎样的?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误工标准规定职员若是能拿到误工证明肇事者就需要支付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项目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二、具体各项赔偿标准、依据及计算公式
1、医疗费 :(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受害人工资/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解释第二十一条)(解释第三十二条)
护理费=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X护理人数,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
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如实际护理期限超过法院确定的护理期,受害人向法院诉请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5—10年)。法律依据: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4、交通费:(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5、住宿费: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时间
6、住院伙食补助费:(解释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
7、营养费:(解释第二十四条)
8、残疾赔偿金:(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解释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0、丧葬费:(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11、被扶养人生活费:(解释第二十八条)
12、死亡赔偿金:(解释第二十九条)
(1)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60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60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误工费、医疗费以及护理费等都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会发生的费用,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很多的赔偿内容,但是每个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的具体情形是存在着差异的,肇事受害者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故此也并非是所有的交通事故受害者都可以得到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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