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代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中没有具体规定隐名代理,也就没有隐名代理类别的规定,因为实际上,隐名代理本质上就是代理,隐名代理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二是“本人身份公开但本人姓名不公开”的代理。
《民法典》中关于代理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代理范围有哪些
(一)律师。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并经过一定的专业训练,具有专门法律知识和一定的诉讼经验。他们通过代理诉讼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可以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律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在委托代理的范围里,将律师放在首位,说明了律师在诉讼代理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日益完善,诉讼代理活动的知识性、专业性越来越强,律师作为专门的法律工作乾,在委托诉讼代理中将会发生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这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他们与被代理人关系密切,相互之间比较信任,对案件情况较为了解。因此,当事人委托近亲属代为诉讼是常见的。
(三)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社会团体推荐的人,是指这个团体推荐某人以团体的名义代理诉讼。例如,妇女联合会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可以从妇妇随着合会组织派出某人以妇女联合会的名义代理诉讼。工会为保护其会员的合法权益,可以从工会组织中派出某人以工会的名义代理诉讼。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是指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在征得委托同意的情况下,推荐其成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由此反映了社会团体和单位对当事人利益的关心和对其诉讼的支持和帮助,体现了委托代理的社会主义性质,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同一性。
(四)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其他公民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法律之所以规定要经人民法院许可,目的在于防止某些不宜充当诉讼代理人的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为了不致因出庭人员过多而影响法庭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每一当事人只能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可能对于代理行为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实际上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对于代理形式有所规定的,也就是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代理相关的行为,但是隐名代理在我国《民法典》当中并没有做出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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