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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银行办理储蓄卡或者是信用卡时,去通信公司办理电话卡时,对方会给您提供一个合同。此时你会发现合同的条款你无法进行修改,只能同意。或者针对合同的某项条款对方会明确该条款只能遵守,那么你知道是什么类型的合同吗?合同还有要式合同以及不要式合同之分,那么格式合同是要式合同吗?下面律图的小编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什么是格式合同?特征是什么?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具有以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二、什么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主要区分在于合同的签订是否已书面形式。而格式合同一般是采用书面形式的,因此格式合同是要式合同。
一般来说,格式合同主要存在于一方地位较为强势所导致,比如我们去办理银行卡或者是电话卡时会经常碰到,就是因为我们相对于银行来说比较弱势,对于合同或者是合同的某些条款我们根本没有选择协商的机会。对于格式合同是要式合同吗这样的问题,小编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格式合同一般为书面形式,而要式和非要式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合同的形式为书面形式,所以格式合同是要式合同。不过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比较复杂,所以,如果您还有疑问的话,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漯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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