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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实施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认缴制的实行也达到减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一时间公司注册数量达到增多,呈现井喷状态。核名是公司成立的第一步,成立一个公司它倾注了创始者的无数心血与汗水,然而这只是刚刚开始,在它逐渐走上成熟的道路上总有各种状况涌出。那么核名后股东变更可以吗,面对这种状况应该怎么办呢?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2、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工商机关在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虽然也要求申请人提供拟设立的公司的股东,但该股东名单不作为工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依据。工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登记公司股东的依据是《公司章程》,因此,拟设立的公司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股东发生变化的,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只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即可。
1、放弃该名字重新起名;
2、等名称核准通知书过期之后在用新的股东名义重新核该名称;
成立一个公司实属不易,所要面临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而且是极其复杂的,但“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每一个问题都有其解决办法,最后只会是水到渠成,使公司蒸蒸日上!今天小编所讨论的‘核名后股东变更’的问题也是企业发展中很常遇到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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