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有不同的几种,分别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但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还有一种就是出现在九十年代的,由于工作少不需要太多人而出现的长期两不找的劳动关系。那么,长期两不找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如何确定?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长期两不找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如何确定?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几个月、1年或几年后,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对如何确定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形成了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双方的劳动合同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之日解除。理由: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未再回用人单位工作,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不存在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公平的角度应承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之日解除。
第二种意见: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时解除。理由:劳动关系既然是依法建立,也应当依法解除,因为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双方的劳动关系即是一种持续稳定的状态,且我国劳动法律并无劳动关系自生自灭的规定,劳动者虽然未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对此行为未作处理存在过错。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之日解除。
第三种意见:双方的劳动关系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之日起,至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之日止,期间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该期间的工作年限不计入计算经济补偿金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工作年限内。理由: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要解除劳动关系,并须以明示的方式为之,即通过书面通知、张贴公告等能够让当事人知晓的方式为之。故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虽然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仍不当然解除。将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之日作为认定双方事实上劳动合同解除的客观依据,虽然在情理上能够自圆其说,但无法律依据。因此,将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之日至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之日期间,为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较为适宜。
重庆市高院认为:
劳动者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开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关于旷工的规定进行处理。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是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等形式,公司章程或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的事实应视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不辞而别”作出了处理,如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的旷工行为符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应发放而未发放劳动报酬之日起开始计算。
另某中院的意见认为:目前尚有不同观点,多数意见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之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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