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告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人,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据此,原告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深圳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发生了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时,有以下解决的途径:
1、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
2、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会有三种情形,一是员工起诉,二是企业起诉,三是双方都起诉。
若员工起诉,那么员工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起诉,这样就不会出现仲裁管辖地与法院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双方都起诉,那么从便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诉是由企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的。在法律上,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可以与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地不一致,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条件之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起诉法院。一般来说,仲裁裁决书在这方面的裁决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不服裁决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另一种是“不服裁决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诉”
如果裁决书已经指定了明确的管辖法院,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诉如果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管辖权的法院,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条件之二是劳动者没有对仲裁裁决提起起诉,若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诉,用人单位在单位所在地起诉的话,那么就应当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起劳动争议诉讼。
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不服的话,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上诉的时候是需要携带好起诉状以及相关的证据资料包括之前劳动仲裁的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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