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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而最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应该是中国法律历史上的大事,也是中国法治进程上的具有意义一个里程碑,最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亮点在哪里呢?小编为您准备了以下内容:
一、完善了案件的管辖制度
首先是扩大了协议管辖的范围,新法第三十四条将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协议管辖的案件类型从合同案件扩大到了其他的财产权益纠纷,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得到了更明确的贯彻和落实,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其次,新法完善了管辖权异议制度,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严格了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和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则,可以极大地提高诉讼的效率,防止拖延诉讼的情形发生。
二、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案件往往涉及面广,取证难,诉讼成本高,受侵害的单独个人往往难以去进行诉讼维权,而其他组织维权则又面临着于法无据的尴尬。针对这一情况,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迈出了跨越性的一步,第五十五条建立了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其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对于环境侵权、食品安全事故、销售商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供了救济途径与依据,但本次修改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至于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等问题尚需配套法律法规予以完善和细化。
三、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关键所在,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了证据制度,更加注重程序正义和效率
1、严格举证时限,更加注重效率和程序正义
以往的民事诉讼往往重实体轻程序,对举证时限执行不严格,拖延诉讼、逾期举证等行为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和司法权威。本次新法修改严格了举证时限,第六十五条规定“未及时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更加注重程序正义,可极大提高诉讼效率,打击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
2、完善了接收证据手续
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到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完善了证据接受手续,可举证时限规定得到有效保障,提高司法效率。
3、新法健全了鉴定制度
首先新法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第七十六条),可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更切实的保障。
同时,以往的鉴定制度不够完善,鉴定比较混乱,而鉴定人也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往往对鉴定异议较大,法院通常是另外指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效率较低,也不能给当事人足够的说服力。新法增加了鉴定人出庭制度,第七十八条明确“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鉴定人出庭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消除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疑虑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可有效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小额诉讼是最近两年各地方法院探索实践的快速解决争议方式,本次修法总结了相关实践经验,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速裁机制能最大限度地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有利于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区别审理以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并且对小额诉讼的标的额做了弹性规定,可使小额诉讼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具有持续的生命力,方便群众诉讼和快速解决争议。
五、强化了案件调解制度,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首先,新法确定了先行调解制度,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可由法院根据情况先行调解,分流案件,提高效率。
其次,强化了调解协议的司法效力。对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执行,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关乎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利用率与有效性。新法强化了调解协议的司法效力,明确当事人可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被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力,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赋予调解协议司法效力,解决了以往实践中调解协议难以得到认可和执行的尴尬境地,可极大的发挥调解简便灵活的特点,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并实现的案件分流。
六、遏制恶意诉讼
近年来,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手段侵害逃避债务、侵占第他人财产等情形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助长了恶意诉讼。针对这些新问题,立法加大了对这种恶意诉讼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的惩罚力度,明确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举对于遏制恶意诉讼,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实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为了迎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的修改完善。最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对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以上内容就是这次最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亮点,仅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