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决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法院判决后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我国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即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行政复议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行政复议所要处理的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这里的行政争议,是指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行政复议所要处理的行政争议,核心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这也是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调解制度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
(二)行政复议所要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两类。行政复议所要审查的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因为这些具体的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主体制发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但是,当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成为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时,则可以一并进行审查。
(三)行政复议所采用的方式原则上是书面审查,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所谓书面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从证据材料、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方式。采用书面审查,无须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证人等当面进行质证,可有效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效率。所谓听证方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召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然后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方式。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对公民的利益产生侵害,公民有多种救济手段,申请复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行政机关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会通知给申请人。等拿到复议决定书后,当事人如果对于处罚的结果不服的还能进一步的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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