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是指当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对合同产生矛盾、异议,有经济利益纠纷时候的一种行业性的民间活动,也就是私人裁判的行为而不是走国家法院诉讼的流程。虽然仲裁是一种用来和解和调节解决民间商业行为的一种方式,但它依然是受到国家监督与保护的,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仲裁的结果也可以申请当地法律干预或保护。因为仲裁具备着法院诉讼所没有的方便快捷性,所以更多的人在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时都愿意用仲裁的方式来保证自己的权益,仲裁也是目前我国乃至世界各地最广泛的一种解决民间商业纠纷的一种方式。
2、1994年,我国参照国际通用的仲裁法中的基本原则、习惯做法等多样内容,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使得仲裁这种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更加的规范,有条理性和规章制度。
3、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主要分为三个基本原则,分别是:自愿原则、独立原则和合法、公平原则。这三项原则从字面上都非常的好理解,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都愿意用仲裁这种方法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经济利益纠纷,如果只有一方同意是没有用的;独立原则是指: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愿意采用仲裁来解决他们之前的纠纷,那么不管是政府还是法院都无权干涉仲裁的过程;合法公平原则是指:仲裁的过程中应该合理、公平、公正的解决双方的纠纷,不能偏袒其中一方。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又分为两个基本制度,分别是:或裁或审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光从字面上或许觉得这两个制度有一定的复杂性,其实也是非常好理解的。
5、或裁或审制度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了通过仲裁制度解决纠纷,在仲裁途中双方不能向法院起诉,法院也无权插手对此纠纷的管辖权。当然这种情况也不是百分百绝对的,在两种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取得对当事人双方的管辖权:
第一种就是当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已经失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取得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管辖权;
第二种就是当事人双方对纠纷进行了实质性的答辩而又并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时候,法院可以对案件继续持有管理权。
6、一裁终局制度则是指: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哪怕当事人一方对裁决的结果有异议也必须执行,不能在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再次仲裁的要求,这是一种比较强硬的仲裁制度。当然这种情况也不是绝对的,如果遇到当事人认为仲裁结果确实不公平合理又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况时,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审查核实,来撤销仲裁裁定,这是为了避免发生不公平的仲裁制度,也是对一裁终局制度的一种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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