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⑶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⑷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⑸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⑹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势力。
⑺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⑻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⑼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⑽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⑾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⑿在城区、城乡结合部拉帮结派、盘踞一方,危害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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