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4、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来划分,行政复议证据与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证据相同,可分为以下七种:
(1)、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能够表达人的思想或行为的并用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材料。行政复议中的书证主要有各种罚款收据、处罚裁决书以及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或的决定书、通知书等等。这些书证大多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格式制作而成的。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本身固有的形态、质量、规格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等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和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来证明案 件事实的证明材料。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复议机关或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是指接受复议人 员的询问、当事人的调查或者到复议机关作证的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行政复议当事人及第三人就有关事实情况向复议机关所作的说明和对复议请求 的承认和反驳,包括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和对事实的陈述;被申请人的承认或反驳;第三人所提出的复议请求及其对案情事实的说明等。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所作出的科学判断和结论。
(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的办案人员对有关案件事实的现场和物品等进行勘查、检验、测量所作的记录。
治安案件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向当地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进行取证审查,治安案件的处罚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治安处罚,如果被处罚人对行政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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