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
一、民法典第166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共同代理的规定,不仅在委托代理中,而且在法定代理中都存在共同代理的情形。最为典型的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代理人,故原则上每一次代理都是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代理权,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于此就会涉及一个问题:如果共同代理人出现意见分歧,此时如何解决。首先,少数服从多数,这个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人数相同,那就由被代理人决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委托代理的问题上,倒也简单,但就法定代理而言,设置法定代理人的目的就在于弥补被代理人能力欠缺,故其不可能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在比较法上,有亲属法院,对于分歧由法院作出决定。虽然可能有人指出,这里只涉及委托代理,不涉及法定代理,但谁也不能否定法定代理中共同代理人发生意见分歧时问题的解决。
二、哪些情形下委托代理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转委托的条件是什么?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当事人委托某些事项交给他人办理的时候,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代理人可以是多人。根据民法典第166条规定,多名代理人代理同一事项的,应该共同行使代理权。如果彼此之间发生争议,应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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