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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附期限的赠与合同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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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出让、转让、买卖、出租、抵押、交换、变更、继承、赠与、划拨、终止等使用形式。我们有权依法将土地在合同规定的一定的期限内赠与他人。那么土地附期限的赠与合同应该如何编写呢?接下来就跟着律图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何为土地赠与?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相对人,相对人予以接受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二、何为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三、土地附期限的赠与合同与附期限的赠与合同没有什么区别?

在我国土地附期限的赠与合同 与附期限的赠与合同没有什么区别,所以土地附期限的赠与合同的签订要按照附期限的赠与合同来写。

四、土地附期限的赠与合同应该如何编写呢?

1、赠与合同乙方(受赠人)

2、赠与物的交割(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3、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说明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利赠送给他人的行为。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赠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的义乌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方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赠与方也可以附条件,即赠与一方要求受赠方履行某种义务,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但这种条件一般是赠与人的利益无关的条件,而不是要有有偿的赠送。如果将某物送给他人并要求给付一定的金钱就不是赠与关系,因此,附条件的赠与仍然是单务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赠与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包括外国货币),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等。

(2)权利转移涉及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清楚。例如,赠与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转让无效。

(3)合同中要写清楚赠与人有权处理赠与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土地附期限的赠与合同可以按照附期限的赠与合同来写。在我们写附期限赠与合同之时,应该写明需要附加的条件,尤其是上诉所说房屋赠与还涉及到房管部门这一政府相关单位,我们需谨慎小心的制定土地附期限的赠与合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盘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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