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是指地方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公民或者单位享有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的制度。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的产值不同,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各不相同。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南宁征地补偿标准。
一、南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1、廉州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477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28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70元/亩到16280元/亩之间。
2、白沙镇、山口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2365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405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51元/亩到15405元/亩之间。
3、西场镇、沙岗镇、石湾镇、常乐镇、石康镇、党江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235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400/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50元/亩到15400元/亩之间。
4、公馆镇、沙田镇、闸口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1141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96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740元/亩到14960元/亩之间。
5、星岛湖乡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993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5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30元/亩到14520元/亩之间。
6、乌家镇、曲樟乡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991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515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28元/亩到14515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二、征地补偿的概念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综上所述,南宁征地补偿标准是由南宁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土地经济产值确定的,详言之,根据不同地区以及同一地区的不同土地用途确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根据当次的征地公告中确定的标准执行。如果发现征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要及时向上级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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