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里只有部分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应该分给全村人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部分承包的土地被征收的,征收补偿款也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征地补偿款的去向由农村集体组织共同决定,达成协议进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怎么办理农村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为征地补偿公告所指定的机关,在公告中指定的登记机关从文义上可以理解为“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这里的“指定地点”应当理解为“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指承包者将剩余期限内的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新承包者的一种法律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作为用益物权人,承包人当然有权依法对其权利进行处分,包括依法转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何时流转以及流转对象等无权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该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原承包方即丧失了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当然,该项独立处分权并非绝对处分权。由于家庭承包是一种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承包方式,其承载着为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既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大局,又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还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故法律对变更权利主体的转让流转方式更为慎重。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有“两个前提”和“一个管制”,“两个前提”是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一个管制”是土地用途的管制,即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发包方的同意,从物权变动的角度看,可看作是用益物权变动征得了所有权人的同意;从行政管理职能上看,是对转让行为是否符合上述“两个前提”和“一个管制”的监管。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不存在违反“两个前提”和“一个管制”的情况,发包方亦已经明示同意,该转让行为是合法的。
在农村土地被征收后,补偿款归农村集体所有,并不是只给承包人的,在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咨询律师,对补偿不满意可以走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农民的权利应当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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