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的征地补偿的一共有十一个程序:县国土局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签订《统一征地实施协议书》,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签订《征地协议》,补偿兑付,收回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有争议的则进行协调,村民确认并领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根据《澄城县建设项目统一征地管理办法》第五条:
(一)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用地编制征地补偿费等征地费用概算,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村民后,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二)建设用地单位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统一征地实施协议书》。
(三)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县政府自收到批准征地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村发布公告。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逾期不登记的,以国土资源局调查结果为准。具体调查确认工作由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所在的镇(办)、村组实施。
(五)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单位核实登记内容,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办)、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单位和农村村民的意见,并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八)补偿兑付。县国土资源局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用分别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村民个人。
(九)国土资源局收回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被征地所在镇(办)向国土资源局移交土地及所有征收土地资料。
(十)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工作由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协调不成的,由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十一)被征地村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进行确认并领取,逾期不确认的,以国土资源局、镇(办)、村、组的登记结果为准。逾期不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的,由国土资源局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澄城县的征地补偿的一共有十一个程序,每个程序都按照规定进行。作为被征土地的村民也应当配合政府工作人员,耐心等待征收结果。对于阻挠征收工作、拒不执行征地协议、影响正常征地工作秩序的,是会受到处罚,如果涉嫌犯罪,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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