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征管法治复议或诉讼是否可以?
税收问题复议或诉讼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要提起诉讼的话,首先必须要经过行政复议。税收行政诉讼法律规定是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执行案件是独立审判权的,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当事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税务行政争议存在的客观性,是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现实基础。税务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律监督机制的局限性,是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理论根据。
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根本区别。
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
①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②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③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而税务复议机关审查税务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④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判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国家税收行政管理权的机关、组织。
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必须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即一方为税务机关的争议未必全是税务争议。
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行政相对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在日常生活当中公民是有纳税的义务的,这是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明文规定的,如果说因为税收的征缴问题发生一些争议的话,那么相对人完全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行政复议之后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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