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省市一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行政拘留的处罚,该市政府的做法完全是违法的。另外,地方性法规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以国家法律为依据,在专项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进行规定。
(2)拓展资料:
地方性法规的功能地位:
从现行有效的8000多部地方性法规来看,不论在总体数量上,还是在实际功能上,都确立了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独特地位。
从实践来看,地方性法规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展示。
主要表现为:
1、地方立法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作出了贡献。
只有地方性法规具备了必要的数量和质量,并且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才有可能真正形成门类齐全、内部和谐的法律体系。
2、地方实施性立法有助于国家立法的原则、精神在本地区得到有效贯彻。
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实现了法律体系各层级上下衔接、结构严谨。
3、地方立法的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的完善积累了经验。
除实施性立法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为解决本地区事务而开展创制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一些尚不具备条件制定全国性法律的,也可以先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开展些探索、积累些经验。
综上所述,地方性法规始终只是主要处理地方事务的法律而不能在效力等级上超越了法律对公民直接利益的人身和资格方面的权利进行处罚,所以地方性法规就只能简单地针对公民较轻的违法行为处以关于一定范围内的罚款等方面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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