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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错误是不是医疗过错?

一、病历书写错误是不是医疗过错?

病历书写错误是不是医疗过错,应当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不同的判断。《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对病例的涂改做了细致的规定,“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但在审判实践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仍比较常见。

二、医疗过错行为包括哪些?

一是关于医疗行为记录的各种错误。

如对一个医疗行为用多个名称记录、对个别医疗行为未予记录、病历记录与实际医疗行为情况不符、病历中有相互矛盾的内容、检查结果没有相应的报告单、化验单对应等。这些问题有的可能仅仅是笔误,有的则确实会对鉴定和确认案件事实产生实质影响,而不管属于那种情况,都会或多或少使患者和家属对医护行为产生质疑和不信任。

二是病例保管和整理的错误。

比如在病历中夹杂其他患者的病历病历内容缺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所确定的项目等。虽然医疗机构一般解释为病历在装订过程中存在遗漏,而患方则认为医疗机构在故意隐藏有问题的病历

三是诊断结果错误。

医疗机构对病情的判断出现错误是病历错误中的实质性问题。

四是病历涂改错误。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对病例的涂改做了细致的规定,“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但在审判实践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仍比较常见。

五是病历制作人员的资质问题。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规定,实习医务人员、适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护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而在实践中确能见到上述两类人员所书写的病历,未经审阅变直接成为病历的情况。由于这种做法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往往成为患者最重要的质疑对象。

六是病历上的签名问题。

包括患方的签名和医护人员的签名两类异议。关于医护人员的签名,有的患者提出签名非其本人所签,有的则对机打签名提出异议

七是医嘱问题。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对病例中医嘱的书写做了严格规定,包括书写人、分项原则、时间标注方法等多项内容。这也是审判实践中患方针对病历提出异议的重点部分。

针对病历异议的审查和处理确定了三项原则:判断病历异议的法律依据。审查病例异议的要点。病例异议成立的后果。

由于病例是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的主要依据,因此如果患方在鉴定机关对病历提出异议,鉴定机关应当中止鉴定,并将案卷转回法院,由法院先行解决异议问题,这就导致了审理周期的进一步延长。为此,海淀法院民一庭特别规范了医疗纠纷案件鉴定前证据交换程序,并针对病历异议的审查和处理确定了三项原则:

第一、判断病历异议的法律依据。目前法院判断患方所提异议是否成立的主要依据是《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符合其规定的异议可成立,反之则不能成立。对于异议有法律依据的,还要由患方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其异议不能被法院采信。

第二、审查病例异议的要点。法院对病历的审查是对病历本身真实性的审查、对形式要件的审查,而非对医学专业问题的审查。

第三、病例异议成立的后果。异议成立后只能对异议所对应的病历内容产生影响,而不能因此否定病历整体的真实性。同时,异议成立的也并不一定直接否定病历的真实性,还要具体区分病历瑕疵的性质,对于虽然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但有其他证据佐证的病历,法官要将出现问题的病历以及具体的问题详细告知鉴定机构,再由鉴定机构从医学专业角度确定病历所对应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当,如果存在问题的病历对鉴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应做出对医疗机构不利的解释。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如果病例出血发生非常严重的错误,那么其他可能是因为医院方面存在着重大的过错,所以发生了医疗事故,当然了具体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还有就是赔偿方面的一些问题的话,还是需要经过司法鉴定机构对此进行鉴定,这样的话才能够做出最终的决策,比如说赔偿方面的一些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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