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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荣誉证章。包括: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解放勋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一种勋章红星功勋荣誉章,俗称红星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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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解放勋章红星功勋荣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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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解放勋章红星功勋荣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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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勋章

八一勋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八一,突出反映中国共产党于1927年8月1日独立领导革命武装的光辉史实。

授予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八一勋章

授予当时的师级以上干部。二级八一勋章

授予当时的团级和营级干部。三级八一勋章

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和第四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前参加陕北红军和红军第25军,1937年7月6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和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

独立自由勋章

独立自由勋章

独立自由勋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延安宝塔山,象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革命圣地延安是中国人民抗日民族战争的革命大本营。

授予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独立自由勋章

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中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级的纵队和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二级独立自由勋章

授予当时的旅级、团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独立自由勋章

授予当时的营级、连级及其相当干部。

解放勋章

解放勋章

解放勋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天安门,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武装夺取全国胜利。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同全国人民一起,英勇地进行了长期革命战争,为中国人民革命事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立下了卓越功勋。1955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根据国家宪法规定,作出《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条例规定,勋章分一、二、三级,奖章不分级。勋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奖章由国务院批准,国防部长授予。授予勋章、奖章的条件,以参加革命时间的长短和当时职级的高低,以及是否一直坚持革命工作而无重大过失为依据。授予勋章、奖章的同时发给证书。

勋章的颁发工作,原计划分两期进行。1955年颁发现役军人的勋章、奖章,1956年颁发转业、复员和离队军人的勋章、奖章。第一期完成后,第二期因故没能按计划实施。 这次依据国家宪法颁发勋章奖章,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各个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一次总结性奖励。这种殊荣,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立功受勋人员的关心,也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伟大历史功绩的肯定,对全军官兵具有巨大的教育和鼓舞作用。

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解放勋章

授予当时的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二级解放勋章

授予当时的师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解放勋章

授予当时的团级、营级及其相当干部。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国民党军队起义的人员(含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的),根据其功绩大小,分别授予解放勋章

红星功勋荣誉章

红星功勋荣誉章

红星功勋荣誉章俗称红星勋章,是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一种。1988年“八 一”建军节前后开始授予。分一级和二级两等,一级和二级红星勋章的直径都是40毫米,厚度为2毫米。一级红星勋章约重30.2克,其中含金(7K金)8.6克,含银21.6克;二级红星勋章约重29.5克,其中含金(6K金)7.2克,含银22.3克。

红星功勋荣誉章均为金银合金制作,图案为红星和星火,象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工农革命之火呈燎原之势。采用红星和星火图案,象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工农革命之火呈现燎原之势。瓷红色的五角星四周衬有金色光芒线。光芒四射的五角星,代表着中国共产党。周边是钉有铆钉的盾牌图案。盾牌图案象征着军事斗争。盾牌外层是大小星火,代表呈燎原之势的中国工农武装。在星火外层,是10种红军时期使用过的兵器图案。外侧光芒线的10个角,象征十年土地革命战争。

根据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1988年7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一级红星勋章授予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者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二级红星勋章授予下列人员:①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②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前曾被授予少将军衔或者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红星功勋荣誉章

1988年,全军被授予一级红星勋章的有835人,被授予二级红星勋章的有3721人。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被安排参加重大节日集会、阅兵活动,观看所在地区部队的军事演习,担任荣誉职务和领取定额荣誉金等。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目的是表彰军队离休干部的历史功绩,增强他们的荣誉感、责任感,激励他们继续为军队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教育后代增强国防观念,发扬革命传统,树立尊敬革命前辈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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