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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哪些依据

集体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那么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哪些依据呢?下面就一起随本站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此外,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二)补偿费用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补偿费用应该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注意,每公顷(15亩)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方案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争议解决: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以上就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哪些依据的内容介绍,小编提醒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如需了解更多土地征收等小知识,请继续关注本站财产安全常识栏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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