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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望子女规定新婚姻法有相关条例吗?

离婚后,因为长时间见不到孩子,父母难免会想念,但是许多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由于担心孩子会跟其父(母)过分亲近,就不允许其见面。那么离婚探望子女规定新婚姻法有相关条例吗?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探望的时间标准。一般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时签订协议书,规定好探望时间,或是由法院判决指定探望时间。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

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以上就是离婚探望子女规定新婚姻法有相关条例吗的问题。子女是父母永远割舍不断的情怀,离婚只会让失去孩子的一方更加痛苦,希望天下夫妻为了自己的孩子都能珍惜自己的婚姻,给孩子创造一个好的成长环境,给自己创造一个和谐幸福的夫妻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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