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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遗嘱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2、遗嘱内容要明确具体。有处理财产的明确表示意思表示;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遗留给何人。

3、保存好立遗嘱人笔迹,如遗嘱继承发生纠纷,可以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

4、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有完全行为能力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或者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5、立遗嘱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况可以立口头遗嘱,凡遗嘱人能以自书、代书、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的,不得口头遗嘱,一旦该危急情形解除,口头遗嘱自然失效;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人的要求与代书遗嘱一致。

6、遗嘱有下列几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种,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非经公证程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其他形式的遗嘱也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公证遗嘱

7、遗嘱要注明书写日期,没有日期的代书遗嘱无效。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日期最后的遗嘱才是有效力的遗嘱

8、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老、疾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9、立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常见的是配偶一方遗嘱处分了另一方的财产。

10、立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11、立遗嘱属于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行使权利要受到法律约束,不能侵害他人权利,更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遗嘱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立,并且立遗嘱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需要明确,并且遗嘱要注明书写日期,立遗嘱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况可以立口头遗嘱遗嘱继承发生纠纷,可以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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