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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环境行政处罚?

一、属于环境行政处罚的是?

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等;

二、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

1、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约束或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性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保障性行为;行政处罚是一种最终处理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程序行为。

根据这一界线,我们就会发现,在本文第一部分所初列的“环境行政处罚”形式中,有些则不属于“环境行政处罚”,而是“环境行政强制措施”。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7条“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回收制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46条“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大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等

2、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执行罚

行政执行罚系指因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对其实施另一个处罚,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直到达到前一处理决定被履行时为止。从目的上说,行政处罚是旨在直接制裁一种违法,而行政执行罚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履行前一个处理决定而实施的保障性措施;从行为持续性上看,行政处罚是次性的,而行政执行罚是持续性的;从行为性质上说,行政处罚属于“基础行为”,行政执行罚则属于“执行行为”,两种行为所处的行为范围领域是不同的:从被规制的法律上看,行政处罚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而行政执行罚则受将要制定的《行政强制法》的调整由此可以分析,本文第一题所列“征收滞纳金”“交纳滞纳金从本质上属于行政执行罚,因为它们都是当事人因不履行前一行政法上义务而引起的后果。

3、环境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违法

当发现当事人有违法情景时,行政机关在对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同时有权利和责任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这是《行政处罚法》第23条所明文要求的。但是,实施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环境违法完全是两类不同的行为,彼此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制裁,而责令纠正违法是对违法状态的一种处理: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惩罚,而责令纠正违法是对违法现状的一种修复从行为属性上讲,责令纠正违法是一种行政命令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由此可以知道,环境处罚并不是单独实施的,在发生不同的污染环境行为时,会同其他的处罚规定一起使用对干不愿意承担行政处罚的情形,一般会启动强制性的流程,一般来说,污染环境的主体是单位

以上所述内容并未囊括所有环境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环境行政处罚”种类,目前环境立法处罚种类设置存在一些盲目、混乱和低效,对准确定位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有一定层面的约束力。但我国已开始相应的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梳理和设置工作,这位更全面的保证环境行政处罚准确适用,提高环境管理效率和效果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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