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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超过3个月作出合法吗?

一、环境行政处罚超过3个月作出合法吗?

是否合法应当根据实际而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但违法事实严重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延长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 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对于处罚主体和管辖的规定

第十四条 处罚主体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委托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外部移送

发现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涉嫌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案件管辖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八条 优先管辖

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以上就是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相关事项的认定上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涉案情节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对于有关案件的审理期限,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涉案情节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司法机关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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