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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量罚实施办法是什么?

一、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量罚实施办法是什么?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本规定及附件不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内部法律文书说明理由时予以援引。

第四条 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罚教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

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参照同类型案件处理结果,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相同,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 从重处罚适用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且《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未做规定的,按违法程度以该档次最高限度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打击报复或者其他暴力抗拒执法行为的;

2、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3、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4、违法向环境排放或倾倒危险废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在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2次的,以该档次最高限度处罚;被处罚3次以上的,上调一个档次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有以下情形的,且《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未做规定的,可上调一个档次处罚;已经是最高档次的,按最高处罚额度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造成较大或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2、引起较大或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4、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法,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毁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实施最高限度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且《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未做规定的,可按所在裁量档次的较低限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属初犯,且不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造成的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4、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5、积极履行环境污染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的;

6、违法行为发生前,已及时足额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

7、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电镀、鞣革、造纸、制浆、金属冶炼、放射性、印染、洗水、炼焦、炼油、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行业项目的;

2、违法行为不存在本规定第五条的情形,且不涉及重金属超标排放,以及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利用、运输的;

3、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4、不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单位的;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已经没有生产能力的。

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时,当事人已经没有生产能力的,可以不予加处罚款。

二、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正确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准确适用环保法规,提高环境监管水平,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保障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个别地区出现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甚至由此滋生执法腐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在当代的社会,我们国家《行政处罚法》当中总体的规定的,如果有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可以对此进行处罚,但是具体的处罚的幅度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各个地方都关于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量法作出了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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