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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的主体有哪些?

宪法监督的主体有哪些

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则具有多样性,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纠正。

在这里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维护国家宪法、法律的尊严和统一,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的意志,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对宪法、法律的实施,所采取的监督、督促、纠正、处置的强制行为。

按照我国现行的制度安排,监督宪法实施、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的做法,既不能使宪法监督充分制度化,也难以达到及时纠正违宪现象的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制宪机关又是立法机关,由于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准则,而人大仅是当前人民选举出来的一个代表机关,其立法不能突破宪法规定的范围。人大一旦制定某法,就意味着对于该法的合宪性有充分的信心,回顾历史,法律并不具有天然的违宪免疫力,如我国的《选举法》规定农村人选举一个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四倍于城市人口,很显然侵犯了人人平等的政治权利。人大很难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做出合理的判断。此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成了违宪主体,如果法律违反宪法,就应该由特定机关撤销或改变,至少在理论上不能由立法机关自行审查,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在此意义上,立法机关并不享有解释和监督宪法的特权。因此,需要在全国人大的现有框架之外,再设立一个宪法监督机关,以免出现角色上自相矛盾的尴尬。

法律依据:《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综上所述,虽说宪法监督主体具有多样性,但是监督权主要是在人民群众团体里面,宪法监督的结果是非常有法律意义的。而监督的对象一般都有国家机关方面的活动,同时也包括了公民的个人活动及其他群众组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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