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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犯罪举报应该去哪个部门

网络已经越来越发达了,但是随之而来的不仅有便利,还有各种各样的网络犯罪。近年来,受到网络犯罪的侵害的人不在少数,也正是因为如此,国家加大了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也开通了网络金融犯罪举报的通道。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小编将会结合法律文献给出正确的答案。

一、网络金融犯罪举报应该去哪个部门?

公安机关对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的信息依法是必须保密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已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已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因此秘密举报的举报人信息,公安机关有法定义务为其保密。

二、网络金融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互联网金融犯罪日趋严重,严重威胁了金融领域的稳定、健康、有序发展,已经成为影响我国金融安全的主要因素。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无论在规模还是在种类上都在扩张,且手段智能化高、隐蔽性强。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金融犯罪具有以下一些独特的特点:

1. 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金融犯罪。在网络金融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网络金融犯罪主体中年青者占较大的比例与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的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从年龄结构上分析,作案人主要是单位内部的计算机操作、复核和系统管理人员,其中20岁~35岁的年轻人占90%以上。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经济发展模式,更受青年的青睐,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新颖性和专业性吸引着一批批青年涉足其中,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回报也是可观的,诱使许多青年铤而走险的挑战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规范。为了获得巨额的利益和顺利的进行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往往不得不对金融电子化方面的知识进行系统的学习和掌握,借助高科技技术去破坏金融电子系统的防护装备。如果仅仅懂一点有关于电子系统业务的专业处理知识,是不可能轻松达到目的的。比如说,要现在远程非法入侵金融网络信息系统,犯罪分子就必须达到高端技术水平,充分的掌握有关于网络信息系统的专业知识,以达到通过修改一些必要的网络信息进行犯罪入侵行为的目的。与此同时,犯罪人员还需要熟悉各类安全系统相关工作原理以及构成,从而能够安全地进入系统。一些精通电脑同时又具有金融知识的工作人员触犯此类案件的几率较大,或者拥有高超计算机技术的人和拥有金融知识方面的人共同犯罪犯罪实施人员都会尽量躲避网络安全系统,犯罪时小心谨慎,作案现场不留痕迹,在达到他们犯罪行为的同时又给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查询证据方面造成了各种障碍,使得破案变成了一件相当棘手的难题。

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

网络金融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只有他们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网上银行的支付体系,依靠信息网络技术可以即时实现远距离的资金转移,它的出现突破了时空限制,其交易具有明显的匿名性、高效性、复杂性等特征。伴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兴起,网上资金流转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犯罪提供了便利,侵占挪用客户资金、藏匿转移赃款变得更加隐蔽而便捷。

一是网上银行使用人身份识别难。实践中,客户开通网上银行功能只需在银行柜台提交申请所需的身份材料和手机号码(无须实名制手机),有的银行还给客户提供口令卡,以后的网上银行交易就可以不必临柜办理,也不再需要单独提交身份信息,实际上造成其信息交流和业务办理是在匿名的方式下进行,很难确定网银账户实际使用人是否为申请人本人,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还出现犯罪行为人盗用他人网银账户或使用购买的他人银行卡账户,互联网金融犯罪侦查取证就很难开展。

二是网上银行交易转移快、痕迹少。网上银行业务区别于传统银行业务的一个特点就是突破时间和空间的局限,网上银行业务可以24小时不停运行,资金可以在短暂的时间内到达指定的账户。只要账户余额不透支,客户可以随时通过网络支付结算,随意汇划资金,没有原始凭证,没有个人签字,只有业务流水和分户账,交易原始记录无纸化。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犯罪活动不会留下传统的诸如笔迹、签字、视频资料等证据。

3.犯罪手段的多样化

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络金融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异的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除了较常见的通过入侵网络金融系统获取信息进行诈骗外,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条件下,犯罪分子还创造出各种别出心裁的手段,如搭线窃听。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人利用其熟悉金融业务知识、工作流程和监管法规的便利,根据打击防范措施的变化和新业务的发展而不断拓宽犯罪领域,翻新犯罪手段。以P2P为例,新型犯罪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再通过隐匿或虚构借款人信息,突破平台中介属性变成实际借款人,最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互联网金融犯罪与正当交易相混合,随着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意识的增强和司法机关打击力度的加大,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空间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压缩,于是一部分犯罪行为人将互联网金融犯罪与正当交易相结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有的采取现代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专属域名、开设独立网站,有的依托投资题材紧跟社会热点,有的借助著名网站的成功案例宣扬其互联网商务模式的潜在价值,以降低人们的防范意识,增加侦查机关发现犯罪的难度。以众筹融资为例,众筹一般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为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众筹中有的犯罪行为人打着海外投资、研发高新技术旗号,假冒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在网上发布销售原始股、筹备境内外上市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许诺高额返利回报,诱骗公众投资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又或者众筹人在募集成功后违约不兑现承诺而把资金挪作他用。

4.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

一是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网络金融犯罪很多时候都是利用工作之便作案占据有利的客观环境,因需要破译密码和进网程序,网络金融犯罪筹划阶段一般较长。但是,一旦进人系统网络,一项犯罪指令,只须用秒来计算。它具有瞬间性,不露痕迹,容易毁灭证据。由于此类犯罪作案时间短、手段隐蔽、专业性强,给预防和取证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有力地惩处。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人大多在非常隐蔽和谨慎的状态下,通过电话或者当面会谈等口述方式与关系人进行沟通、运作,知情人少,再依靠互联网平台实施欺诈侵占客户资金,犯罪过程中没有激烈的矛盾冲突。如,有的犯罪行为人在实施金融诈骗过程中利用虚假或“山寨”知名理财网站预设骗局,结合网络聊天软件以及电话、手机等通讯工具,再辅之以改号软件,获取被害人的信任,整个过程被害人与行为人无任何物理接触,有的甚至连犯罪行为人真实声音都未曾听到。

二是犯罪危害结果具有隐蔽性。由于资金的存取、周转以及约定的还本付息方式都有时间要求,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危害结果通常是过一段时期以后才出现,被害人察觉损害后果时,往往首先寻求私下解决,至大规模案发时犯罪行为人早已销声匿迹。而且一些案件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利益,没有直接的被害人,没有主动报案、控告、作证,致使许多互联网金融犯罪成为隐案。

三是犯罪主体具有隐蔽性。互联网金融犯罪是一种相当复杂的犯罪,风险大收益大,需要多人分工、共同完成,有的犯罪流程离不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合,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于金融机构的运作和内部事务十分了解,其利用职务之便违反金融法规、制度或者利用法律与管理制度上的疏漏伺机联合作案,不易被人怀疑和发现。再加之,金融机构顾忌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的曝光对其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其内部监管部门即便发现从业人员有违规行为也常常是采取轮岗或者辞退处罚,而少有将违规人员移交外部金融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这些都助长了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隐蔽性。

5.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

相对于传统的金融犯罪,网上金融犯罪具有成本低、易实施、风险低等优势,犯罪分子只需支付较少的上网费、租赁或制作网页费用、软件工具购买费和租赁服务器的费用就可以实施犯罪,并且获利数额巨大,犯罪手段隐蔽,不容易被发现。

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人们在网络中的行为和沟通均以数字化方式展现在虚拟世界,因而犯罪者要顺利实施金融犯罪,只需要在物理层面上破坏金融网络系统。作案分子在一个IP地址的电子计算机进行网络操作,危害的可能是涉及地球的各个角落。犯罪分子可以轻易编造、销毁证据,极大降低此类案件的侦破率,对金融犯罪分子来说低投入,零风险利益获取手段成为犯罪分子青睐的一种作案方式。

影响强烈的徐玉玉事件,犯罪分子仅以电话“指挥”的方式将被害人的9900元学费骗走,整个过程持续时间短、方式简单,而从中获取的非法利益巨大。虽然该案最终告破,但是犯罪分子造成的危害是无法弥补的,唯有通过更加严密的监管措施和法律处罚,减少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危害。

6.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危害性大

由于当前P2P网贷行业准入门槛低、资金要求低、平台创业者风控能力良莠不齐,导致P2P网贷行业鱼龙混杂。一旦借款人违约或者网络平台运营出现问题,借贷人的权益就难以保证。自2011年至今,曾发生多起网络借贷平台“跑路”的案例,如淘金贷、给力贷、蚂蚁贷等等。再如当前基金规模达1800亿元的天弘货币基金,其余额宝用户已达4000万,一旦该基金基金营收出现问题,出现用户挤兑浪潮,则极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互联网金融犯罪涉及的危害群体广泛,对社会稳定存在巨大的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称为“网贷第一案”的东方创投P2P非法集资案中东方创投通过发布虚假高利借款信息,并通过“借新还旧”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并用于平台自有地产物业投资,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该案中涉及实际投资人数达1330人,单笔投资为300元~280万元。可见在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的受害者人数之多,涉及面之广,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国家支持网络金融犯罪举报,如果核实正确,还会有奖励。网络金融犯罪只要还是因为网络监管不力,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要加大对公民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用来增加我国公民的防范意识。国家还是要更加进一步的加大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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