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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金融刑法中都是怎么规定的

现在市场上的网络借贷平台非常多,但是关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性其实是没有办法保障的。除了大家熟知的蚂蚁借呗以外,其他各种各样的网络借贷和校园借贷平台都相继引发了非常多的恶性社会案件,本身正规的P2P借贷平台肯定是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不排除借贷平台当中存在的违规现象。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p2p网络借贷金融刑法中都是怎么规定的?

p2p网络借贷金融刑法中都是怎么规定的?

(一)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政与刑事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81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非金取缔办法》)第2条也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11]我国《刑法》第条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由于我国在P2P网络借贷发展初期的诸多不规范,许多P2P网络公司为了扩大自身业务(当然也不排除个别人想利用网络新技术或新行业来规避国家法律),变相设立网络金融机构而不经批准。如此也就违反了我国《商业银行法》第81条和《刑法》第174条等法律规定,形成了极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的行政与刑事风险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5项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第9条第1项规定:“(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我国《刑法》第225条还规定了“非法经营罪”。根据前述,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一个中介机构,其根本无权经营金融业务,若P2P网络平台除了中介或资讯业务外实质性地参与了金融资金的运作,就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如此不仅可能被工商管理部门查处,而且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的行政与刑事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

(1)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2)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不得进行高利转贷,否则不仅加收利息,而且会被收回贷款进行处罚。我国《刑法》第175条还规定了“高利转贷罪”。在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实际运行中,由于对资金来源审查不严或操作不规范,一方面网络资金的出借人很有可能把从银行贷来的款予以出借以赚取利息差;另一方面当网络运营商违法介入资金运作,尤其是资金严重短缺时,也很有可能用银行的贷款来填补空缺。无论属哪一种均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行政风险和刑事风险均很大。

(四)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政与刑事风险

国务院《非金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12]我国《刑法》第176条还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且,根据2013年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精神,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中的如下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利用资金池模式吸收资金。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

(3)利用“庞氏骗局”吸收资金等。[13]

由于P2P网络平台资金池的存在,也由于不合格借款人的违规操作,以及资金运作中“拆东墙补西墙”的无奈,因此特别容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此,不仅将受到行政责任追究,而且还可能给相关人员和单位带来刑事法律风险。

(五)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的行政与刑事风险

国务院《非金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第22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涉嫌集资诈骗即便不构成犯罪也将受到巨额罚款的追究。更不要说我国《刑法》第192条还规定了“集资诈骗罪”。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集资诈骗的情况有两种:

(1)借款人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集资诈骗,如借款人利用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虚拟的项目和用途,或编造虚假身份信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邀请,从而骗取出借人款项。

(2)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商自身掌控资金运作进行集资诈骗,即一些不法之徒任意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向不特定公众发出邀请,进行资金运作,在骗取资金后卷款跑路。

(六)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的行政与刑事风险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国《广告法》第37条也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行政法对虚假广告的处罚是十分严厉的。更何况我国《刑法》第122条还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因此,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中,商家如果为了扩大生意或宣传自己的影响,在自己网站上打出虚假广告来吸引出借人或借款人,因其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影响或恶劣后果的,将构成虚假广告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七)可能涉嫌诈骗的行政与刑事风险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66条还规定了“诈骗罪”。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人或许构不成贷款诈骗罪,但其可能构成普通诈骗罪。如果借款人(包括运营商)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他人款项的,可能涉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八)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的行政与刑事风险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刑法》第24条还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操作的不规范,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中,无论是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还是借款人或出借人与运营商之间都有可能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故不仅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可能涉嫌洗钱的行政与刑事风险

我国《反洗钱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91条还规定了“洗钱罪”。从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情况看,其可能涉及洗钱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出借人涉及洗钱。如出借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出借的资金属于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畴及其产生的收益。

(2)运营商涉及洗钱。如明知出借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出借的资金属于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畴,抑或运营商设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目的就是为了洗钱。

(3)他人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洗钱。因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借款人审查较严,而对于出借人的审核较松,故有人就可能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漏洞进行洗钱。如此便存在洗钱的行政与刑事法律风险。

(十)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的行政与刑事风险

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我国《刑法》第217条还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的下载客户和运营商,均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如由于源文件上传导致著作权作品经网络反复下载并进一步传播,其危害性是相当严重的。2004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显然,此时无论是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下载的客户还是运营商,都可能构成对版权人的侵权,尤其是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网站不规范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极易发生。甚至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链接服务商和内容服务商也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帮助犯。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牵涉到知识产权的刑事风险显而易见。

除此之外,像盗窃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和非法发行证券罪等亦给P2P网络借贷平台带来刑事风险,同样应引起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如果要细说的话是比较复杂的。刑法当中没有哪一条专门的法律制度是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只不过从事pp网络借贷平台可能会涉及诸多的刑事责任风险,比如说会涉及非法经营高利贷,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这些刑事责任,这具体要结合案情本身的,不能笼统的一句话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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