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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和征用的区别是什么?

一、征收和征用的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上的不同

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征收征用的区别主要是:行政征收取得的是财产所有权,而行政征用取得的是财产使用权。

2、后果不同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3、二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征收虽然具有强制性特征,但仍然属于一种商品交换关系,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范畴。与《税法》上的税收制度和《行政法》上的罚款制度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征收必须给予公正补偿。具体的征收行为,虽然符合第一项和第二项法定条件,如果对被征收的单位和个人未予补偿或者未予公正补偿,就变成了对人民合法财产的无偿剥夺或者低价剥夺,这不仅违反《宪法》保护人民合法财产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政府保障人民合法财产的神圣职责。

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是怎样的?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1)协调。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即“协商调解”,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ADR)的一种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协调”程序简便灵活,如能够解决争议,与诉讼相比,则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2)裁决。如对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裁决程序如何进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土地面临着征收或者是征用的话,需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土地征收得到的是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土地的征用仅仅是财产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土地征用,是一种临时性的活动。

延伸阅读:

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征收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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