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妻称不支付抚养费就不让见孩子,这样做合法吗?
2010年,永强与刘英经人介绍后相识,两个适婚青年在初步了解后便确立了恋爱关系,一年后在家人的撮合、催促下,加上彼此都觉得对方是个值得托付终身的人。2011年,两人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想要个孩子,但无论怎么努力,刘英始终未能怀孕。
夫妻两人到医院检查才发现,永强患有性功能障碍,无法生育子女。2013年,无法如愿的两人,合法收养了一个4岁的小女孩小倩。小倩的到来,虽然给家庭增加了不少欢乐和温馨,但两人还有由于性格不合、感情交流不畅,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2018年,两人终究还是走上了离婚的道路。刘英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养女小倩由刘英抚养,永强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
离婚后,小倩一直跟随刘英共同生活,永强与小倩生活了好几年,对小倩已经视同亲生女儿。永强多次表达想要去探望小倩的想法,但刘英总以各种理由拒绝永强见小倩。永强思女心切,在多次请求无果后,选择起诉刘英,认为自己自从离婚后已经一年半没有见过女儿小倩,请求法院判决刘英协助自己行使对小倩的探望权(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17时各探视孩子一次)。
刘英辩称,永强在离婚后就没有按照离婚判决支付过抚养费,不应享有探望权,并且今年由于疫情原因,所以没让永强前来探望孩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永强与刘英虽然已经离婚,但小倩与两人的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永强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刘英应当予以协助,以永强未支付抚养费拒绝探望的理由并不成立。
因此,法院判决永强每月可探望小倩一次,每月的第三周周日上午9时从刘英处将小倩接走,并于当日下午17时前送回。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提醒:《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离婚前,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收养的子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离婚后,除非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由双方轮流抚养,否则一般是约定由一方直接抚养或者离婚时法院判决由一方直接抚养。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通过支付抚养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进行间接抚养。直接抚养和间接抚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都具有重要作用,虽然父母离婚,但家人的陪伴、关心,是有利于满足子女的成长情感需求,形成健全的人格和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存在拒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形,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报复、要挟对方,往往以此为由拒绝其探望子女,这样的做法是于法无据的。抚养费与探望权并不必然联系,探望权是亲权的一部分,是一种身份权,不可随意剥夺。若对方不付抚养费,合法的解决途径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除非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不利的,直接抚养子女的可以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举例而言,子女离婚后随母亲生活,父亲作为探望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在探望时殴打、虐待子女,带着子女吸烟、喝酒、旷课、沉迷网络、参与赌博等,让孩子染上不良习惯的,这些都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此时母亲可以此为由请求法院中止父亲探望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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