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逝世,遗产争夺大战中,妻子还能分到复婚前的财产吗?
案情简介
刘英与永强于1991年结婚,结婚两年后两人生育一子小强。2001年,两人登记离婚,婚生子小强由刘英抚养。但从2003年3月开始,两人旧情复燃,同时考虑儿子的健康成长,一家三口又开始同居生活。
两人同居生活了将近4年,2007年月1月1日决定复婚,并去民政局再次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永强购买了6处房产。2009年11月30日,永强因车祸不幸逝世,并未留下遗嘱。永强父母、刘英母子作为永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遗产分割问题产生分歧,对于刘英与永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英自2003年3月至复婚登记期间,一直与永强同居生活。关于复婚登记的效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的规定,认为复婚登记与补办结婚登记对于保障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同的实质意义。因此,双方婚姻关系效力应从2003年起算,期间永强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该条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的作用在于,将合法婚姻关系开始的时间追溯至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夫妻双方基于完全自愿缔结婚姻、均达到法定婚龄、没有禁止结婚近亲关系。允许补办结婚登记,相当于承认结婚登记前"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合法权益。
那么,是否适龄男女青年开始自愿同居,登记结婚后,婚姻效力就会自动延伸至同居生活的开始时间呢?
答案并不是,要想通过补办结婚登记扩大婚姻关系效力的时间范围,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实质要件,婚姻关系效力开始的时间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的时间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二是形式要件,在补办结婚登记时,必须提供《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在本文所举案例中,永强与刘英并不是办理补办结婚登记,为什么还是将复婚前同居期间永强所得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鉴于该案案情特殊,是在夫妻离婚后、复婚前,双方存在同居事实,同居期间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复婚登记与补办结婚登记仅在形式上有所不同而已,在该案中复婚登记同样有确定婚姻关系的作用,与补办结婚登记目的相同。
为了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考虑,同时考察补办婚姻登记的立法本意,法院将复婚登记前的同居期间纳入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兼顾了情理法,作出的判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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