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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条约 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南京条约》又称《江宁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款。标志着中国开始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条约签订于1842年(清道光二十二年)。清政府与英国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英国仗着自己船坚炮利,发动侵略,而清政府昏庸无能,许多官员胆小怕事,最终在英国的胁迫下,签订《南京条约》。

中英《南京条约》(又名《江宁条约》),条约具体内容有:

一,宣布停止战争,签订和平条约,两国从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相处状态。

二,签订“五口通商”,英国有派领事入驻的权利,准许英国商家及其家属入驻。

三,巨额赔款。清政府需赔付巨款给英国。具体应赔付1200万银元,分四年缴纳清楚。若四年没有完成,则酌情按每年百元应加五银元利息。

四,割地。清政府割香港岛给英国。中国领土开始变得不再完整。

五,中国海关税应与英国商定。中国的关税自主劝开始丧失。

六,废除清政府原有的公行贸易制度,允许英国与中国自由通商。

七,中英两国各自释放对方军民。条约签订后,中国失去香港岛,五口通商成为西方资本主义殖民掠夺的手段,而巨额赔偿加重了清政府的负担,致使劳动人民生活更加艰苦,更促使西方列强趁火打劫,从而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合约,中国人民逐步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南京条约附件

中英《南京条约》又称《江宁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鸦片战争失败之后,随着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的签订,中国开始逐步沦为半殖民地。

而在《南京条约》签订之后,在1843年10月8日英国又与中国签订了《南京条约附件》,即《虎口条约》(或虎门附约)和《五口通商章程》。该附件条约共16款,主要内容有:

1、英国取得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凡清政府所出的新恩惠各国,英国一律均沾。

2、英国可在中国各个通商口岸享有永久居住等特权,这个条件为以后“租界”的形成提供了基础。英国并在中国开设教堂,医院,学校等,对中国的文化造成冲击。

3、领事裁判权。附件规定,凡中国人与英国人发生纠纷,应按照英国的司法进行裁判。进一步扩大了《南京条约》中的领事裁判权。并且还在海关税务上英国处在主导地位,规定和英国有关的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由两国商定后确定。《南京条约》及其附件《虎口条约》签订之后,中国国威严重受辱,在国际上的地位日渐低下,给中华名族和中国劳动人民完成严重伤害,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趁火打劫,想要分一杯羹,趁机与中国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合约,美国也在这之后,与中国签订条约,同时在中国享有永久居住的权利,并享有特权拥有领事裁判权和最惠国待遇。中国开始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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