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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继承权是怎样的 古代的女性有没有家产的继承权

我们都知道,在古代,儿子是很重要的,重男轻女的时代,家产一般都是给儿子来继承,就像皇位都是交给儿子孙子一样,历史上数百位正统皇帝,也就只有武则天一个女皇,而且还是自己用政治手段抢过来的。但是,这是不是意味着古代家中的女儿就完全没有继承权呢?古代如果没有儿子只有女儿,那家产又该怎么办?

儿子财产继承权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硬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

唐朝《户令》规定:父亲死后,财产应“诸子均分”,这里的诸子包括“嫡子”和“庶子”;

如果有的儿子先于父亲而亡的,就由他的儿子代替他参加财产的分配,如果所有的儿子全部在父亲之前死亡,就由全体第三代孙子平分财产

未婚儿子可以比已婚儿子多得一部分财产,用于将来的婚聘。

明朝的《大明令·户令》:在分配遗产时,“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非婚生子”在明代也依旧享有继承权,但继承份额是婚生子的一半。

清代基本沿袭明制。

女儿财产继承权

唐律规定:已出嫁的女儿没有继承权,但未出嫁的女儿有继承权,只是数额相对减少;无子的户绝之家,出嫁的女儿还享有财产继承权

宋朝《户令》规定:“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即未婚的女儿可以得到男子一半的继承份额。如果只有女儿即户绝之家,未婚的在室女可以得到遗产的四分之一,出嫁女可以得三分之一;如果被继承人有子女,寡妇可以得到赡养,也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随嫁奁田,也不能将前夫遗产随意遗嘱与人,如果改嫁他人,就不能完全继承前夫的财产

《宋刑统·户婚律·户绝资产》规定:“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三分给与一分,其余并入官。”也就是说户绝家庭中只有在室女,女可得家产的四分之三;只有出嫁女,则只能继承财产的三分之一,剩余部分没入官府;

“立继者,与子承父法同,当尽举其产以与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诸财产无承分人,愿遗嘱与内外缌麻以上亲者,听自陈”。即遗嘱继承的效力小于法定继承。寡妇对其亡夫的财产,没有典卖、转让、挟带改嫁、随带归宗的处分权。

明代《大明令·户令》规定:被继承人有子的情况下,女儿没有继承权;如果无子有女,女儿可以继承遗产。“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清代基本沿袭明制,但对于节妇提出了有一定的继承权,除了正妻,包括姬妾,只要守节,不改嫁,都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从这些规定,我们也可以看出财产继承制度中的男尊女卑现象,男子在财产继承中占主导地位,女子的继承权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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