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是一种与人类文明背道而驰的野蛮行径,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精神和肉体上的严酷摧残,更是对无罪之人的人格和尊严的极端践踏。在中国,刑讯逼供起源甚早,周代已见于典籍:“仲春之月……母肆掠,止狱讼。”郑玄注曰:“掠,谓捶治人。”“肆掠”,就是指现在刑讯。
大秦帝国建立以后,深受法家思想熏陶的秦始皇,“专任刑罚……昼断狱……”。作为刑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刑讯制度也有了很大发展。《秦律》规定:“能据供词追问,不用拷掠而明案的是上策;用考掠而不得案情的是下策”。根据这一原则,秦朝又对刑讯做了进一步规定:“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更言不服,其律当治者,乃谅(笞掠)”。当时虽然不提倡拷讯,但《秦律》在另一法律问答中已列举出“大痍”,即囚犯经刑讯后,肢体将断不能行走,须长官令人扶回的谓之“大痍”。既然作为刑讯的一种事实状态已明文列出,秦拷讯之盛也就可想而知。
西汉时期,因为统治阶级内部倾轧而用刑讯的记载不绝于书。汉初,汉高祖刘邦对预谋行刺的贯高“榜笞数千,刺身,身无可击者”。廷尉杜周曾经毫不掩饰地说:“不服,以掠笞定之。”此语出自主刑大臣之口,不但说明刑讯的合法化,而且使得法吏上下相胥,皆以苛酷为能,拷囚之时,极尽残忍。汉文帝刘恒虽然废除“肉刑”,但刑讯逼供依然普遍,以至到了汉武帝时,酷吏刑讯断狱成风。
东汉一直把拷讯作为治狱的基本方法。明帝时,楚王刘英被告谋反,刑官就用极残忍的手段对其属吏逼供,“诸吏不堪痛楚,死者大半,唯续、宏、勋掠考五毒,肌肉消烂。”这种血腥的场面,还是发生在“显宗以亲故不忍穷究”的情况下。试想在当权者认为“需要穷究”的情况下,在对待“非亲非故”的普通百姓时,那刑讯之苛酷,真不知会惨烈到何等境地。事实上,东汉光武帝刘秀之后,朝庭就大量起用酷吏。王吉,“性残忍……夏月腐烂(人犯因刑讯而肉体糜烂)则以绳连其骨,见者骇然。”周纺,“人有犯其禁者,率不生出,吏人及羌胡畏之。”就是此人,后来“以威名迁齐相,亦颇严酷,专任刑法。”在东汉,有王吉、周纺之流的“活阎王”充斥司法领域,东汉拷讯之酷,司法之黑暗也就不难想像。章帝刘坦曾在诏书中引《律》曰:“掠者唯得笞榜立。”此律即东汉的通行法律。但用何方法,用何刑具,用刑到何种程度,法无明定,而由法吏率意为之。可见秦汉之际是刑讯的随意性时期,因而具野蛮性和残酷性。
魏晋之际,魏据《汉律》立法,名曰《魏法》,包含“系囚”、“鞫狱”、“断狱”三章。晋文帝时,“令贾充定法律,辨囚律为告劾、击讯、断狱。”可见两朝已有了刑讯的专论。但由于两律皆已失传,故具体内容无从察考,不过可从见诸典籍的个案中窥出一些端倪。曹魏时,尚书令为下狱的太尉杨彪向法吏满宠说情,“嘱宠但当受辞,勿加考掠。宠一无所报,考讯如法。”
在南朝,刑讯也逐渐规范化。宋时,“建康县考囚,或用方材压额及踝胫”,即后世的“压杠子”。当时有一名叫奚显度的小吏对怠工民工常法外施行。以至于流传着:“宁得建康压额,不能受奚度拍”的民谣,说明在存在拷讯的时代,刑讯规范化总比滥施刑讯好得多。齐时,多沿用宋时的律法。
梁时,“凡系狱者,应加测罚。”《隋书刑法志》解释为:“立测者,以亡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两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扭,上垛,一上测七刻。”即先抽鞭子,打棍子,然后带械站跺,迫囚招供。鞭打多少,带何刑具,罚站地点时间,皆有法律明示。
陈时,刑讯沿用梁朝的“测囚法”。由于鞭笞之后又罚长站,此法引得当时不少开明人士的批评。都官尚书周弘正感叹道:“重械之下,危堕之上,无人不服,诬枉者多。”有鉴于此,主刑大臣范泉在修订律令时,对“立测”法有所改进:“分其刻数,日再上。”即将囚犯罚站时间缩短,隔日限时而站。变动虽小,但无疑也是一种进步。
在北朝,由于掌权的鲜卑族是由奴隶制直接过渡到封建制,因此部落式的野蛮刑罚曾广为施行。北齐世宗高澄时,广用酷吏:“卢斐,性残忍……为相府刑狱参军,无问事之大小,考掠过渡,于大楱车辐采死者非一”。“毕义云,专以车辐拷掠,所获甚多。”文宣帝高洋时,“有司折狱,又皆酷法,讯囚则用车辐……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既不胜其苦,皆致诬服。”北魏献文帝都不得不承认:“理官鞫囚,杖限五十,而有习欲免之,则以细捶,欲限之,则先大杖,民多不胜而诬引,或绝命于杖下。”
隋初统治者隋文帝杨坚(541年-604年)宣布:“尽除苛惨之法”。根据前朝旧律修订刑律,“沿革轻重,务取平允”,并废除了前代枭首、车裂、宫刑、鞭刑等酷刑。隋文帝下令:废除前代的“审囚酷法”,禁止对囚犯“屈打成招”,反对“刑讯逼供”。据《隋书·刑法志》记载,讯囚的数量,刑具的规格,施刑的主体、对象,以及行讯过程中不得更换法吏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前代八十一条死罪、一五零条流罪、千馀条徒、杖等酷刑以及灭族等都一概废止。制定修订了简要的刑律,并基本上被唐、宋至清各代所沿袭。
隋文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公开反对“刑讯逼供”的皇帝,他深刻吸取了历朝历代灭亡的教训,勤劳思政,励精图治,实行开明统治,不断减轻刑罚,在各朝旧律的基础上,制定修订了简单明了的《开皇律》,废除了一些惨绝人寰的酷刑,规定了“有期徒刑”的年限,规定了“死罪不得专决,悉移大理寺覆按”,由专门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对犯人处置采取审慎态度,而不是草菅人命,有效地防止了冤案的发生。隋文帝对法律的一系列改革,使法律减轻了残酷性和野蛮性,他的这种思想和做法,不但在当时具有非常进步的现实意义,而且在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上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