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是无论古今、个外部比较重要的一项婚礼仪式。订婚的意义实质即是一种对婚姻的约定,所以约定是必不可少的,只不过这种约定在现代社会有非法律性和法律性的。
一:订婚由来
清吴桭臣《宁古塔纪略》:“订婚时,父牵子同媒往拜妇之父母,次日,女之父亦同媒答拜。” 清谭嗣同《湖南不缠足会嫁娶章程》:“订婚之时,以媒妁婚书为凭,或略仿古礼奠雁之意,随意备礼物数色。” 高一涵 《漫谈胡适》三:“他与江冬秀女士的婚姻,是按照封建家庭的惯例,完全是自小由他的母亲订婚的, 胡适 与他从来没有见过面。”
基督教《圣经》申命记7:3中“不可将你的女儿嫁给他们的儿子(是指异族异教徒),也不可使你的儿子娶他们的女儿”这句话中表明了父亲有包办儿女婚姻的权力。但关于曹菁《爱情信仰论》里所述:“《圣经》里没有婚前爱情描写,也没有对于爱情的论述。在圣经《创世纪》中上帝安排亚当与夏娃结婚。上帝从来没有批评过婚姻包办。”的言论是完全错误的,雅歌里详细描述书拉密少女和她的情郎牧人的忠贞爱情故事,即使当时所罗门王以金钱地位和无微不至的关心想打动少女的心也没有成功。
二:通俗意义
订婚,又称婚约,依照我国民间习俗,通常结婚前先有订婚之仪式:订立婚书、交换礼物、或立媒妁人等。但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订婚并不是结婚前必备之程序,不经订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力。
三:不同国家订婚的意义
(1)欧美人的“订婚”
在欧美国家,绝大多数民族的订婚礼俗大同小异。男女相处一久,就会产生依恋之情,此时就要认真考虑对方是否可以作为结婚对象。相恋的男人应事先把自己的恋情告知各自父母,以便让父母作好准备来接待有可能成为婿或儿媳的人。然后男女双方应到对方家做客,以便了解情况,并知道如何适应那里的环境。
当男方向女方求婚、女方表示同意时,男方应送一枚适合女方情趣爱好的“订婚戒指”。关于订婚戒指,男方可事先到珠宝店去看看奋何样式可供选择,价格是否适中;尔后再把女方带到珠宝店让她挑选。不过,最普遍的做法是男女一起到珠宝店去,共用选择订婚戒指。若男方有家传的戒指,可让女方从中挑选。女方既可选择一枚传统的钻石戒指,也可选择一枚镶有其他宝石的戒指。蓝宝石;红宝石都是钻石的最好替代品。用紫晶和黄玉做成的订婚戒指也很受人喜欢。
男女双方决定结婚后,要立即安排一次与女方父母的会晤。男方应向女方父母表示他们将如何相处;女方父母应弄清男方是否认真,真诚对待结婚。如果谈话进行顺利的话,就算应该“正式”订婚了。
由女方的父亲在订婚宴会上正式地或公开的宣布女儿订婚是西方人采用的一种传统形式(女方的父母也常常登报宣布订婚)。订婚宴会通常由女方举办,邀请双方的亲朋好友参加。订婚宴会一般采用鸡尾酒会或晚宴的形式。女方父亲在晚宴上宣布女儿订婚消息,尔后提议向新人祝酒。客人们纷纷向未来的新娘、新郎表示热烈的祝贺和幸福的祝愿。订婚宴会上很少赠送礼物,一般客人无需赠送订婚礼物,只有亲朋至友才应赠送礼物。女方往往可以从自己的亲属,好友、父母或祖父母的朋友和男方的家里得到一些订婚礼物。在订婚仪式上,女方应佩戴男方赠送的订婚戒指。在美国,订婚戒指戴在左手无名指上。有些国家,人们戴在右手上。婚礼上要把订婚戒指取下来,婚礼后再和结婚戒指戴在一起。订婚戒指只表明一对恋人打算结婚,而非是订婚合法性的必需品;但结婚戒指是结婚仪式上所必需的。
按有些民族的习规,订婚双方可以公开地不断地表露自己的情感。对手挽手肩并肩漫步的情侣,大多数人都会用友善和理解的眼光来看待。但对在公开场合又亲吻又拥抱的举止,则反映不一。不过,最好不要在公共场合表露私情,那样会显得轻佻,有损个人形象,同时使身边所有的人都感到不自在‘西方绝大多数民族都允许订婚男女自由单独相处。社会并不提倡和赞同婚前性生活,但也变得容忍和理解。今天的男女恋人有充分的自由和机会在一起,难免有过分亲呢之举。但订婚期间男女行为举止应受家庭,社会公德的约束。
(2)东亚人的“纳彩”
在中国、朝鲜、日本、‘越南等东亚国家,因古时同属中华儒教文化圈,故传统的旧式婚俗有许多相似之处。按照儒教的婚姻礼俗,男女双方是听媒的之言、父母之命而订立婚约的。真可谓“天上无云不成雨,地下无媒不成亲”,“媒的之言、父母之命不可违。”古代男女婚姻大事全凭媒人“穿针引线”,由父母一手操办。当媒人凭着三寸不烂之舌说服男女两家同意结成亲家时,双方就会派德高望重的亲戚或朋友去设法了解对方的容貌、学识、人品家境等。在男女双方首肯后,男方就向女方赠送“彩礼”,俗称“纳彩”,也就是履行订婚手续。
在中国,旧时婚嫁的“六礼”流传了2000余年。所谓“六礼”就是婚嫁的六个仪式,即:
(1)纳彩:经过媒人“引线搭桥”后,男方派人送礼品到女家,表示愿和女方结亲;
(2)问名:男方修书与女家,询问女方生母的姓名以及女方本人的姓名和生辰年月;
(3)纳吉:男方将探询的女方情况,占卦卜问祖先、祖神。如得凶签,便止婚;如得吉签,就“纳币”;
(4)纳币:亦称“纳征”,指男方携带财币去女家订立婚约。
(5)请期:男方确定婚期后,就把日期写在贴上,备上礼物去通知女家。女方若收下帖子和礼物,表示女方同意这个婚期,若不收,婚期只好另外再选择;
(6)亲迎:结婚之日,男家到女家迎娶。由上可见,“六礼”中前面的五礼都是属于订婚的范畴。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思想的解放,旧式婚姻逐渐为新式婚姻所取代,自由恋爱代替父母包办,订婚仪式可有可无。不过,在中国广大农村,经人介绍相识的比例仍然相当高,但订婚仪式已大大简化。
在朝鲜,传统的旧式婚姻习俗,仍在许多地方流行,程序较为复杂。经媒人介绍,男女双方家长为自己的儿女商议婚事和订立婚约称为“仪婚”或“面约”。男方派人给女方送聘礼,称“纳彩”。“纳彩”就是订婚,又称“送函”(木盒)。函内装有书信与青、绿两色的彩缎。书信很讲究,有固定的格式。信封右上方应写“上状”两字,左侧写“××郡××生员下执事”词语。信的格式如下:“伏惟××(季节),××郡氏××再拜。尊慈不鄙寒微,曲从媒仪,许以令爱,职室仆之男××。兹有先人之礼,谨委专人纳彩,伏惟尊慈俯赐,鉴念不宣。××年××月××日××郡氏××白。”女方复信格式为:
“伏承华翰,伏惟××(季节),××官后人××再拜。尊体敬候,万重仰慰,区区之至。弟女儿亲事,既承柱单,寒门庆事,涓吉录呈,章制回示,如何?余不备言,伏惟尊察,谨再拜谢,上状。××年××月××日。”讲究排场的男方家往往要用两个箱子,分别装上“礼状”(书信)和礼品送到女家,称为“纳币”。礼品一般有送给女方的衣料以及象征幸福吉祥、多生贵子、长命百岁的五谷、玩具和假发等。过去送函者多为年长者,故称“送函老人”,后来改由男方亲友去送,仍沿用“送函老人”这一称呼。女方家接到来函和礼品后,需要“写一封复信交送函老人带回男方家。不过在朝鲜不少地方,这种媒的之言、父母之命的旧式婚姻已为自由恋爱所代替,至于订婚仪式已变得可有可无。
在日本,古时男女婚嫁大事全由父母包办,采取男方到女方家相亲的订婚方式。进入近代,‘男女开始利用剧场、音乐厅、饮食店等场合会面相亲。到现代,随着时代发展A.科技进步,人们思想的解放,相亲的形式也变得多姿多彩。‘男女青年有不少人通过工作、学习;社交活动相识,’经过接触建立感情,然后结为百年之好。有的青年甚至通过电子媒人寻求意中人。不过,目前日本人中自由恋爱成婚的和经人介绍相识,相恋成婚的各占一半。按日本习俗,无论是自由恋爱结婚还是由媒人介绍结婚,在结婚前都要举行订婚仪式。以前订婚仪式是由男方委派媒人前往女方家,互赠多种象征吉祥的彩礼,分九品、七品和五品等内容。现代日本人订婚通常采取3种方式:一是举行订婚家庭宴会,邀请媒人和亲朋好友参加。在宴会上,男女双方正式宣布订婚,要互相交换订婚戒指和领带卡等纪念品。这种订婚方式热闹轻松。宴会亦可在饭店举行。二是举行基督教订婚仪式。这种仪式,要求男女双方及双方的父母参加。男女两人在神和教徒面前发表订婚誓言,互赠订婚戒指,互送订婚礼物。出席仪式的双方父母和亲友均将成为订婚的证人,并要在订婚誓约书上签字或盖章。这种订婚仪式非常流行于基督教徒中间,甚至不信教的人也经常采用这一方式。三是现代派的订婚方法,即不举行任何正式仪式,只需男女双方自行交换订婚纪念品就算是订婚。不少现代派头的时髦青年采取这一方法。
(3)西亚的“求亲”
在西亚,埃及、巴勒斯坦、叙利亚、黎巴嫩、约旦等国的婚俗大体相似。男女婚事首先从“相亲”开始。过去男方请媒人说媒或由男方家长直接向女方家长求亲。现在男方家长邀请当地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到女方家里提亲,或男方家长一起前往。当知名人士们来到女方家里后,女方家长以咖啡招待,待女方家长表示同意男方的求婚后,双方才一起喝咖啡。否则,男方的人绝对不喝咖啡。如果认为婚事不再受到任何阻碍,便可商讨彩礼等事宜。正式订婚仪式应在女方家举行,新娘本人和全体女眷不能露面。订婚仪式要由法官或宗教界人物主持。在绝对肃穆的气氛中,新娘的家长握着新郎的手,说:“你的妻子是我的女儿。”新郎则反复说:“我愿以××彩礼迎娶××为妻。”听到此话后,法官或教长便要起身到新娘处,亲耳听她说是否满意这桩婚事,姑娘同意,订婚便成功,若姑娘表示不同意,则前功尽弃。但后一种情况极少发生。当法官或教长把新娘同意的意见带回时,全体在场的人颂诵读《古兰经》首章。订婚仪式顺利结束。订婚之后,男方要向女方支付很重的彩礼,分预付和后付两种。男方在正式婚礼前付清彩礼,称为“先付”;男方若在离婚时付清彩礼,称为“后付”。按穆斯林的传统习惯,无论订婚或结婚的庆祝活动,男女必须分室进行,不得混杂。订婚后,就开始筹办婚礼。
三:婚约的特性
订婚在法律上是属於一种契约行为,这是一种身分契约。此身分契约
具有几点特性:
1.婚约的订立不得代理,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亦即,婚约必须男女双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
2.具有法定的订婚能力者,才能从事订婚行为。目前法律上对於订婚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龄为标准:男满十七岁,女满十五岁即具订婚能力。若违反此规定而订立婚约者,此婚约并非无效,只是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因为,不满二十岁之未成年人,其婚约须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婚约不得强制执行。婚约固然应该遵守,但也应遵照男女双方当事者的意愿。若有一方不能够履行时,不能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