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就需要注意涉外婚姻效力及结婚证书认证的办理方法。
一、《婚姻法》未规定涉外婚姻效力的内容。其内容见于《民法通则》中的涉外编。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5、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婚姻登记条例》中关于涉外婚姻效力的规定: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我国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的认证要求: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当事人对在国外登记注册的结婚证书在该国进行公证(该国的公证机关或有公证权的律师行),然后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2、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由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然后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3、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4、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首先由台湾地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大陆一方将公证书副本带到上海公证员协会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