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我国每个省(市)都出台了相应的二胎条例。下面就来看看重庆市二胎新政策的相关消息。
重庆二胎新政策:
重庆二胎新政策2016年的具体规定要按新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正在修改中。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仍执行以前的晚婚晚育假:即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2016年1月1日起,中国正式从“只生一个好”转向鼓励生育两个孩子。法律规定,生育一孩、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三孩的夫妻,都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修改后的人口和计生法规定,法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也就是说,生育一孩、二孩,以及合法生育三孩的夫妻都可以延长产假。
重庆二胎新政策2014:
重庆二胎新政策2014年有了新变化,从2014年3月26日起开始实施“单独二孩”政策。重庆二胎新政策规定,重庆城乡居民中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两个子女。同时在重庆,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28周岁的,申请再生育时间应间隔3周年以上。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