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的问题比较复杂。因此区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分别说明。
1.一般情况下,为婴儿办理出生登记需注意以下几点:登记时间是在婴儿出生后1个月以内;出生登记的申报人可以是婴儿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登记地是婴儿常住地。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婴儿常住地一般是指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如果婴儿在其母亲的暂住地出生的,可等其母亲回到常住地后再申报出生登记,因故超过1个月的,也应准予申报出生登记。
通过出生登记婴儿的主要身份状况也随之确定。婴儿出生登记入户的地,即为婴儿的出生地;婴儿的"姓名由父母商定,尽量不要用乳名(小名)申报登记,而应起大名,以免婴儿长大后再变更;婴儿的民族,应根据婴儿父母的民族记载进行登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一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给婴儿选定一种。
2.特殊情况包括:被遗弃婴儿、非婚生婴儿、不按计划生育的婴儿的出生登记。
被遗弃婴儿的出生登记,只能由收养人或有关机关申报。弃婴的出生时间,根据婴儿的具体情况认定;弃婴的出生地以其收养地为准;弃婴的姓名和民族,根据收养人或收养机关的意见确定。
非婚生婴儿的出生登记,可由其母或收养人申报办理。非婚生婴儿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办理出生登记过程中不应受到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对不按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登记机关应从实际出发,给予办理出生登记,否则将给户口管理工作带来不便。但同时,不按计划生育婴儿的父母应接受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按规定接受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