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者王女士问:我在瓯海娄桥一加工厂上班,因为工作忙经常要加班,甚至加夜班,现在我怀孕了,请问可以获得哪些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
市总工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41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而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同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