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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发布这些违法广告,会罚款!你造吗?

2016年9月份,公众号“深圳好日子”通过图文形式售卖香烟,虽然只有17张图片。

但是却在时隔两年后被立案调查,执法单位认定违反了《广告法》,该公众号运营者(当事人)被罚了高达80万元。该公众号2018年拥有20多万粉丝,不过目前已经搜索不到。

我找到了一份数据,2018年山东省发生了356件互联网广告违法案件,总罚款432万元,平均每家互联网公司被罚款不到1万元。卖香烟被罚80万元,在互联网领域中算是一笔巨款了。

上海市广告监测中心数据显示,2017年共监测到涉嫌违法广告683条次,其中的621条次归属互联网电商平台,占比高达90%。

1:

互联网广告违法案例

公众号广告违法案例:

木婉清食品集团曾经利用微信公众号和宣传彩页发布含有“木婉清食疗养生,助您远离糖尿病……抗炎症、抗过敏、抑制细菌、抑制病毒、防治肝病、降血压……增强免疫力、改善心脑血管血液循环、抗肿瘤”“全国已拥有近2000家实体体验店”“将食品本身功效发挥到最大、最好”“将人体对木耳营养元素的吸收率提高到98%”等信息的广告。

这些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5月,淄博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2019年4月,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条“雅意艺术”教育培训广告,广告中含有“山西艺术类高考培训尖端品牌”“高分定义王者,你将是下一个第一”等内容,这种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的广告也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一个月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3万元。

淘宝广告违法案例:

兰陵县某淘宝商家发布了一个酒类广告“酒是好酒,多喝点没事”,存在导、怂恿饮酒的嫌疑。

违反《广告法》里第二十三条规定“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4月,兰陵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个人违反广告法案例:

2018年5月份,某刘姓男子冒用某商贸公司,在百度开设了账户建立平台,通过微信或QQ联系客户,为客户发布了“月入十万不是梦,足不出户一部手机或一台电脑就可以赚钱,现在加客服微信立送188红包”等信息的广告。当事人明知发布的广告不真实,但仍然代为发布。

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同时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以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广告费收入1.6万元,并处以罚款6.6万元,合计8.2万元。

从这三个案例可以得出:

1、广告违法,被判处的罚金少则几千元,多则数十万元

2、不管通过什么平台发布广告,都需要遵守《广告法

3、罚款金额可以是广告费收入的好几倍

2:

公众号广告使用“最大”,被罚款9.8万

“海口居然之家”曾经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过一条广告:

“居然之家海口店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102号(秀英港西侧),西邻美丽的西海岸旅游度假区,是海南家具最大家居建材卖场。”

海口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鉴于当事人的广告宣传影响范围较小。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认错,及时删除广告,主动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海口市工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9.8万元。

海口居然之家的平均阅读量是几百,也就是说“阅读量低,罚金额度也会很高”。哪怕只是发布一张小小的海报,只要违反广告法,就可能被工商部门责令罚款。

广告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其他有相似含意的广告用语是否违法,由执法机关结合广告个案的语义、语境和事实依据,进行综合判定。

什么叫做极限用词?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都属于极限用语。

小公举认为,“极限用词”可以理解为“具有排他性”。比如这起案例里的“最大”,意思是其他商家都不如自己大,这显然不可能。

个人公众号发布违反《广告法》广告,也会面临罚款。

广告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有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个人公众号对应着自然人,发布广告后,就是广告主,同样面临着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管公众号是公司主体,还是个人主体,都得承担违反《广告法》带来的法律责任。

3:

广告词语怎么用?

1. “首个”“独家”“唯一”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用

上海市工商局曾经通过官微表达过一个观点,“首个”“独家”“唯一”等用语,如果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清楚表示,不致引人误解的,可以使用。

某项技术确实是首个创新,广告可以写“首个使用XXX技术XXXX”,比如“亚龙湾热带天堂森林公园,国内首个海景玻璃桥开业”

某个专辑确实是独家发布,广告可以写“XXX专辑独家发布”,网易云音乐经常在封面图里使用“独家”两个字。

某种情况确实是唯一性质,广告可以写“唯一可以XXX的XXX”,比如“越南是唯一可以使用人民币的国家”。

2. “全网最低价”和“XX全网最低价”不一样

比如:戴森是我身边好几个朋友买了之后交口称赞,11.11在一条的价格大概是全世界最低价了吧,果断入。

这段广告文案,没有强调戴森吹风机是所有吹风机里最好的,而是强调戴森在一条的价格大概是所有平台里最低的。

这个“最低”没有违背广告真实性原则,也没有贬低排斥其他吹风机商家的性质。

3. 使用抽象词语

比如“年轻人的最佳选择、“司机的最佳助手”、“妈妈必备”等。

因为这些词语并不直接形容商品的性质,不具有排他性,所以并非典型的违反广告法

结语:广告不要使用最,推广语要实事求是,提供什么就给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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