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之家(ChinaZ.com)5月3日 消息:据北京市东城法院公众号消息,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判决,认定提供微信公众号“刷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8万元。
原告两公司诉称,被告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以及APP上通过技术手段提供微信公众号刷关注人数、文章阅读量、在看数及点赞数的服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破坏了微信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导致微信系统内数据的不清洁性,无法客观反映微信系统内的各项数据,破坏了微信系统的运营生态环境,也扰乱了微信系统的运营秩序,故诉至法院。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辩称,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从事的是正常的营销推广行为,没有通过技术手段破坏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行。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刷量行为,实际上是被告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的推广营销:被告提供的营销推广行为是响应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的推广需求,与支付平台进行合作,将微信公众号通过支付平台的支付后广告推荐给终端消费用户,用户在消费后,支付平台会向其推荐相应的包含上述微信公众号的广告,用户点开即可增加相应的阅读量及关注度;被告将微信公众号或者公众号中的文章发送给案外推广方,被告向推广方支付一定的费用,由推广方将该公众号或者该公众号中的文章以链接的形式链接在推广方的公众号或其文章下方,网络用户在浏览推广方的公众号时,就有可能会点开该公众号下方的被推广人的链接,进而使被推广人的微信公众号或者其文章的相关阅读数量得到提升。因此,被告并未通过任何技术手段去篡改相关数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涉案行为妨碍、破坏了微信平台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可给予平台、平台经营者以及用户的准确和真实信息反馈功能。被告通过技术手段,使得大量第三方微信账号被用于批量化模拟用户真实操作行为,而非正常使用微信平台服务功能,导致作为平台管理者的原告以及使用微信平台的经营者和用户无法正常搜集、统计相关用户真实行为数据,微信平台向微信软件用户以及服务商展示了错误的、虚高的相关数据,侵害了原告对于微信软件平台的正常运营管理以及为平台用户和服务商正常提供网络产品的权利。
被告的涉案行为会在整个互联网行业生态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进而最终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为刷量服务的提供者,其行为使得微信平台内的经营者能够以一种便捷的方式获得虚假流量,并使得这些经营者能够将这种虚假流量直接变现,该行为会在平台内营造一种不良竞争氛围,扰乱微信软件平台内相关使用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到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用户等多方主体的正当利益,破坏原告的微信平台长期以来建立的健康、有序的平台经济生态体系。被告的行为事实上削弱了微信平台共享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损害了原告通过努力经营微信平台而长期累积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妨碍了原告为微信平台使用者提供正常服务,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多数用户降低对平台信息的信任,损害平台整体声誉,进而损害原告的正当权益。
因此,被告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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