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lu导语:互联网公司各个产品之间的抄袭往往为人诟病,大都是你抄抄我我抄抄你的~ 那么关于互联网产品有没有什么知识产权是可以申请专利被保护起来的呢?
@李雷
上图是这几家企业近五年的专利公开数量(14年数据截止9月),可以看到互联网相关专利的飞速增长,那么具体哪些互联网产品可以申请专利呢?
专利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哪些互联产品可以或者不可以申请专利,原则上任何互联网产品都可以申请专利,但可能会因为不合专利授权条件而被驳回,导致企业浪费了时间、金钱、公开了产品秘密也得不到专利的保护。
因此,从互联网产品涉及的哪些技术方案不会被授予专利权开始分析:
首先: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技术方案。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违反法律规定的:病毒木马、破解软件、赌博诈骗、暴力色情类等,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抢火车票类、骚扰广告类、游戏作弊类、贴吧论坛自动注册发水贴类等。当然以上的这些互联网产品中涉及的技术也是要区分对待的,如果这个技术仅仅只能够用到这些产品中实现专有的用途,那自然这技术也不会被授予专利权。另一种情况,这些技术还可以用到其它正面用途的产品和目的中,那么只要专利申请文件中只表述其正面用途,还是可以得到专利认可的。
这里举个例子,利用手机定位建立你和附近人的联络,这种技术可以用来陌生人交友,也可以用来发骚扰小广告甚至诈骗,这种技术并无正反面,关键看怎么用,自然申请专利也是OK的。而破解密码类的、游戏作弊类的技术大多只有不正当用途,专利审查员也很容易区分出来。
其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这条规定在执行起来就比较难以界定和操作。典型一些的,如软件产品中可能用到的纯数学算法和公式,如计算圆周率类的,或者将个税、房贷计算变成APP实现的方式。游戏规则类的,如棋牌类游戏规则、2048类益智游戏的玩法、游戏中剧情、角色、级别、道具以及关卡的设置。
除此之外,最常见和争议最大的是商业方法类的专利申请。
我国专利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商业方法类的创新方案不能获得专利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的商业方法类专利申请都被以属于智力活动规则为由驳回。这种方案包括百度的竞价排名、亚马逊的一键购物、支付宝的第三方平台等等。此外,比如打车类软件加价叫车的方案、将网络游戏中道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卖给玩家等,这些商业模式上的创新通常也难以通过审查。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的地域性使其在不同的国家的标准要求也不一样,互联网产品的商业方法类的创新方案,在美国的审查标准就会宽松很多,因此,类似竞价排名、一键购物这些方案在美国都拿到了专利权,也引发了不少的争议和法律纠纷,同时也为专利权人带来巨额的收益。
显然,上面的条件只是互联网产品相关技术申请专利时最常见的基础问题,远远不够技术方案满足专利授权的条件。在上述条件之外,专利还至少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深究这些实在太过于复杂,在企业明白那些技术方案是专利保护客体后,这些还是交由相关服务机构去处理吧。
下面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互联网产品和申请的专利,并非都符合上面的要求,对照自己的产品做个参考吧。
图1:微信摇一摇(张小龙) 图2:微信表情中的猜拳和扔筛子
图3 网易云音乐(丁磊)
根据笔者之前专利代理和分析工作中的经验,互联网产品中申请和获证专利最多的技术包括下面这些类型:
前端UI类:(1)静态展现类的:如IOS界面中四排APP图表,下面DOCK栏一排常用图标,苹果外观设计专利。(2)交互类:如滑动解锁技术,苹果前后累计申请十多件发明。
数据传输类:保证数据传输的效率,速度、安全性的技术;降低网络占用、提高稳定性,网络切换的技术;如云加速、离线下载、P2P类技术;编解码类技术、客户端和服务器之间交互或同步的流程方案等等。
服务器后台类:数据存储、查询、响应处理、服务器负载管理等。
随着近些年互联网领域专利诉讼的不断增加,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和专利流氓之间的纠纷已经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各国对互联网软件等相关专利的态度也在不断的改变,2014年5月起我国才开始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这里还是建议互联网从业者多多关注业内大公司的专利申请,至少把自己的创新成果给保护起来。
@寒冰洋
1 专利申请对技术没有种类限制,在中国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专利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实用新型主要针对在实体产品的形状和/或结构上进行改进。
外观设计主要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结合作出具有美感并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 由于互联网产品一般涉及计算机程序,与实体产品无关,通常申请发明专利。
发明主要针对产品和/或方法进行改进,这种申请既可以从方法的角度来处理,也可以从产品(非实体)的角度来处理。
以腾讯公开的专利“即时通信系统中电子邮件处理方法和系统”为例,这个发明专利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即时通信系统中电子邮件处理方法,另一部分是即时通信系统中电子邮件处理系统。
3 中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包括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在互联网产品中,经常会包含在算法上的改进,如果只是以算法本身去申请专利,往往会因为这个原因被驳回,需要经过处理之后再递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