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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案终于尘埃落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7月8日表示,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启动强制退市程序。欣泰电气也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被启动强制退市程序的上市公司,且在退市后不能重新上市。
将永远告别股票市场
张晓军通报,证监会已完成对欣泰电气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的调查审理工作,依法向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对欣泰电气及其17名现任或时任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对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温德乙,时任总会计师刘明胜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同时,张晓军表示,已对欣泰电气首发上市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调查,向兴业证券(7.690, -0.02, -0.26%)和兴华会计师事务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对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展开调查。
根据证监会2014年10月发布实施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深交所将在证监会对欣泰电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启动欣泰电气退市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因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后不能恢复上市,且创业板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意味着欣泰电气不可能有再回股票市场的机会。
据业内人士介绍,自从2001年水仙电器被强制退市以来,两个交易所共有51家公司被强制退市。2014年《若干意见》出台后,首次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纳入强制退市规定,*ST博元(0.000, 0.00, NaN%)是第一家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
张晓军表示,启动退市程序后,证监会仍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相关主体,侵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坚决打击,绝不手软。
一是对欺诈发行相关责任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采取冻结或限制减持措施,并关注相关股东在欣泰电气立案后减持股份行为的合规性。二是欣泰电气无法履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承诺,针对这种不诚信行为,证监会将采取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措施。同时,将密切关注和督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对不履行承诺行为将依法处理。三是加强对欣泰电气的监管。督促欣泰电气管理层履行勤勉忠实义务,确保欣泰电气正常生产经营,对首发剩余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监控。
此外,证监会关注到,兴业证券作为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正在主动筹备投资者赔偿事宜,目前,已出资5.5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投资者仍有出逃机会
前述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欣泰电气已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公司股票将在7月11日继续停牌一天,预计7月12日开市起复牌。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在欣泰电气启动退市程序后,仍有两段交易机会,分别是暂停上市阶段和终止上市阶段。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欣泰电气应当于知悉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决定时(T日)立即向深交所申请停牌,并在收到前述决定文件后对外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次一交易日(T+1日)继续停牌一天。深交所自欣泰电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T+2日)后30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T+32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T+32日至T+46日)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因为欣泰电气属于欺诈发行重大违法行为,深交所将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12个月期限届满前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在深交所作出欣泰电气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且公司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自深交所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1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
张晓军指出,信息披露、欺诈发行类案件,涉及违法主体类型众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造假手段复杂隐蔽,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证监会将本着“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涉案主体、绝不放过任何一项违法失职行为、绝不放过任何一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原则,充分发挥和动员行政、司法、自律组织的职能作用,对案件责任人严格追究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对相关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全面追究责任。
张晓军强调,欣泰电气在发行上市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突破诚信底线,无视法律权威,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资本市场正常秩序。对这类重大违法公司,资本市场将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决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将其清除出资本市场。按照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工作要求,通过全方位监管执法,有效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夯实市场运行基础,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