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Web】由交通运输部发布的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投递快件后应及时通知收件人。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
此外,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未按照《管理方法》标明智能快件箱有关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操作记录、查验结果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智能快件箱接收寄件是,监控设备未运行或者被遮挡的,交寄物品、交寄行为被遮挡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