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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先别急着这么做!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网络上马上就有人说:“以后不要借钱给深圳人,因为他们可以欠钱不还。”

还有人说:“凭本事借的钱,为什么要还?”

“欠钱不还”当然是对个人破产的误解,但也不是全然没有道理。所谓个人破产,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个人申请破产,以资产和收入还债,到了一定时限后,此前的剩余债务清零。所以,个人破产不是全部的欠钱不还,而是部分的欠钱不还。

误解归误解,但深圳这个城市真的不适合试行个人破产制度。

1:

个人破产制度让深圳民间金融怎么办?

北京、上海、深圳是中国城市中的金融三强。北京以国有资本集中为特色,上海外资资本较多,而深圳的特色是民间金融、地下金融。

深圳是座爱借钱的城市。从居民资金杠杆率来看,深圳以144.4%位居第二,仅次于厦门172.2%。而这还是统计的“正规”金融渠道,没有把深圳的民间金融算进去。

我没查到近几年深圳民间借贷的数据,只看2011年深圳有关部门的一个推测数字,说深圳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等法定中介的贷款总规模达到1500亿元,企业与企业、个人与企业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等纯民间借贷规模约为3000亿元,两者相加,占信贷总量的20%。

而2011年,全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是82.67万亿元,今年4月份,这个数字增长到207.59万亿元,深圳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也达到9万亿元。深圳的民间借贷,估计也近2万亿元了。

借钱是好事。深圳人能借到这么多钱,说明人们看好深圳的前途,看好深圳人的未来。

只是,如果深圳推行个人破产制度,那么,此前已经发生的规模庞大的民间借贷怎么办?要知道,这些历史民间借贷发生的前提,是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在突然改变这一前提,会不会有人利用制度逃避债务,引发民间金融的紊乱?

更重要的是,深圳推行个人破产制度,民间金融会急剧萎缩吗?深圳的金融地位会不会受到冲击?深圳的金融安全会不会受到威胁?

2:

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有利于创业者

有一种说法,说个人破产制度让“诚实但不幸”的人们有重来一次的机会,有利于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并且,个人破产制度也是发达国家成熟的制度,为什么不学习呢?

这个说法似是而非。

他们只看到问题的一个方面,而没有全面认识到融资需要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两翼并行。

债务上的有限责任有助于创业创新,也有助于债权债务的清晰,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要看到,现在已存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这一翼已经有了。

但是仅仅这一翼显然是不够的。

为什么很多企业家都以个人借款来发展或者挽救企业?那是因为,有些款,你用有限责任公司借不到。有些债主只信任你这个人,而不是信任你和别人共同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你借不借? 

深圳不仅是金融之城,也是科技之城。

2015年,深圳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524家,而到了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14430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居全国第二,仅次于北京。

深圳市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1月至11月,深圳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21627.52亿元,同比增长12%,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7344.01亿元,同比增长13.07%。

如此多的科技企业,仅仅依靠风险投资,显然是远远无法覆盖其融资需求。依靠银行贷款,也很难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

但是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借款,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他们并没有足够的能力和充分的信息,来分辨一家科技企业究竟是不是有前途,那么,他们就会选择不借。

除非,企业家用个人名义借,或个人提供担保,来承担无限责任,有些债主才肯借钱。为什么?因为即便你经营失败,你以后还有几十年的收入来还债,而且,你也可能东山再起。

但如果推行个人破产制度,一旦你破产,过几年债权人的权益就清零了,你东山再起也和他无关了,如此,愿意借钱给你的人必然就少了。

对于能够借到的钱来说,如果企业家以个人无限责任来借款或担保,债权人开出的利率就会低一点,对抵押物的要求也没那么高,这也是有利于创业创新的。

总之,个人无限责任借款也是创业者不可或缺的一翼。

当然,并不仅仅科技企业面临这个问题,其他企业同样面临这个问题。

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这些商事主体以无限责任融资的需求,应该是非常大的。

在个人无限责任的制度下,的确出现了不少不和谐的事情。我的一个朋友说,他读中学时,他父亲欠了别人的钱,债主老来学校跟踪他,借此给他父亲施加心理压力,逼他父亲还债。无限责任下,还曾发生不少社会治安案件。

但是,这些都无法抵消个人债务的无限责任制度的优点。

一旦推行个人破产制度,那么,每个债务人都成为了有限责任的主体,那等于是取消掉了无限责任的融资方式。而每个债权人,也都成为了风险投资者。

普通人如何能充当风险投资者呢?如此一来,他们就会要求债务人提高利率,或者提供更充分的抵押品,这,肯定是不利于创业创新的。

例如,一个科技行业的年轻创业者,他的事业明明很有前途,但是只有他自己才清楚;由于抵押品不够,他从银行借不到钱,民间也借不到钱,那他只能放弃创业了。

其实道理很简单,创业者的融资方式,从两翼齐飞,变成折翅之鸟,这怎么会是有利于创业者的呢?

虽然发达国家推行个人破产制度,但这并不说明个人破产制度是对的。实际上,西方也有不少经济学家反对个人破产制度,例如美国已故经济学家罗斯巴德。

3:

能不能先从其他城市开始试点

深圳对中国经济来说,意义不同凡响。这座有着1300多万常住人口的年轻移民城市,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中国经济的希望。一旦在深圳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很可能对这个希望之城的金融业、科技产业乃至整个经济,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

如果一定要试行个人破产制度,不如先挑一个不那么重要的中等城市试行,看看个人破产制度对创业者融资究竟是有利还是不利,也看看对金融安全有什么样的影响。

这和其他的改革不同。通向市场化的改革,试点范围应该越大越好,像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一个大岛进行试点,就挺好的。但个人破产制度其实是取消无限责任契约,是对市场选择的收窄,所以不宜先从重要城市开始试点。

如果深圳一定要推行个人破产制度,那也应该给这个制度打一个大大的补丁。

我的一位律师朋友说,按照民法的原则,如果双方签订借贷契约时,声明不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那么,对这份契约,个人仍然是承担无限责任的。但是,他也不确定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适用这一原则。

不知道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能否明确把这个补丁打上去?这是给创业者融资多留一条以无限责任融资的道路,对深圳经济的未来活力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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