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私家车被劫案 嫌犯涉嫌抢劫
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24日通报,该区23日发生一起抢劫案。目前,受害人母子平安,受害人车辆已找到,案件正在侦破中。
据通报,2016年11月23日16时许,受害人种某某(女)在贵诚购物中心附近携其子上车(白色大众朗逸轿车)时,被一男子尾随窜至车内抢劫。后受害人种某某携其子乘机脱身,犯罪嫌疑人驾车逃窜。
23日晚19时30分左右,一条网传消息称,“注意!注意!一辆白色大众朗逸轿车(鲁DCH685)被劫持,巡逻时注意发现,如有线索请与市局指挥中心3656117或张范派出所4618110联系。车上人员持枪,请小心!”
据当地媒体报道,当地公安部门表示,此前网络上的消息是报案人报警时提供的信息。报案人报案时自称,他的车在枣庄高新区张范辖区被劫持,劫持人有枪。此后根据报案人的描述,已经排除持枪抢劫的可能性。
目前受害人母子平安,公安机关已立案,受害人车辆已找到,案件侦破工作正在进行中。(来源:中国新闻网)
法律观点: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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