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房山法院公众号消息,12日上午9:30,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庞某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庞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禁止被告人庞某从事看护工作三年。
该案由房山法院副院长高贺亮担任审判长,会同助理审判员陈艳飞、人民陪审员王效非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玲玲、黄杰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被害人王某的家属通过家政服务中心与被告人庞某达成协议,由庞某负责看护王某的饮食起居。2016年6月至7月中旬,庞某在看护王某期间,多次以辱骂、推搡、拍打、扇耳光等方式虐待王某,造成王某前胸部、双上肢等多处皮下出血、淤青等多发软骨组织损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庞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多次以辱骂、推搡、拍打、扇耳光等方式虐待被看护的老人王某,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并判处被告人庞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禁止被告人庞某从事看护工作三年。宣判后,庞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此案的审理体现了法检两院妥善处理辖区内重大典型案件的审慎态度及为维护辖区和谐稳定、树立司法权威所做出的努力,同时也体现了房山区法院在贯彻落实“五位一体”院庭长办案工作机制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了院庭长在司法改革中的职能作用和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的引领示范作用,有利于法院全面提升审判质效、推进司法公开、增强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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